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中簡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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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中簡字第41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中簡字第4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琯予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9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黃琯予犯侮辱公務員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黃琯予未能體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乃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應予尊重,竟恣意侮辱依法執行職務之警員,蔑視警員之執法尊嚴,兼衡被告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及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4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清安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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