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苗簡字第4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苗簡字第454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美郁
賴基慶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4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吳美郁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賴基慶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名稱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證據部分並補充「被告2人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作為證據。
二、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2人犯本案28次竊盜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竊得告訴人 李培淦 所管領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28「遭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品,被告2人之行為對告訴人之財產及社會治安已生危害;惟念及被告2人為本案犯行時,前均無經法院論罪科刑之紀錄(參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見本院卷第11頁、第13頁至第14頁),且其等竊取之物品均為生活必需品,而其等犯罪後均坦承犯行,業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告訴人(參電子發票證明聯、和解書,見偵卷第153之1頁、第154頁)之犯後態度,暨被告2人之智識程度、生活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28主文欄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再審酌被告2人本案犯罪類型、手法相同,地點相同、時間分布介於2個月間等因素,依被告2人所犯28罪合併後之不法內涵、罪責原則及合併刑罰所生之效果等,分別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第1、2項所示,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期相當。
三、按刑法第74條規定得宣告緩刑者,以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或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為條件。所稱「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係指宣告其刑之裁判確定而言。因此,在判決前已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者,即不合於緩刑條件。查被告2人前因詐欺案件,均經本院於112年6月7日以112年度簡上字第43號判決各判處應執行拘役10日,均緩刑2年確定,有卷附本院被告2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判決附卷可稽,被告2人在本案宣示判決前5年以內已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是以其等所為本案犯行,已不符合緩刑宣告之要件,不得宣告緩刑,附此說明。
四、被告2人共同為本案28次竊盜犯行所得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至編號28「遭竊物品」欄所示之物品,已於犯後由被告2人與告訴人達成和解,賠償竊得物品之價值,此有電子發票證明聯、和解書在卷可按(見偵卷第153之1頁、第154頁),堪認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791號判決意旨參照),爰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之規定,均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本案經檢察官邱舒虹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七、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雅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佑慈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事實主文1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3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4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5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5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6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7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7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8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8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9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0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0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1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1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2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2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3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4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4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5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5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6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6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7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7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8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8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19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0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0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1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1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2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3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3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4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4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5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5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6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6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7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7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8如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附表編號28吳美郁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賴基慶共同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件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416號被告吳美郁女58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賴基慶男61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苗栗縣○○市○○里○○街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等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美郁與賴基慶係夫妻,2人於民國111年4月24日上午10時14分時起,基於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竊盜犯意聯絡,分別於附表所示時間,在苗栗縣○○市○○路000號家樂福苗栗店,趁無人注意之際,徒手竊取李培淦所管領之如附表所示之物(共價值新臺幣【下同】4萬4,980元),得手後未結帳前開附表所示之物即步出店外,並共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離去。嗣經李培淦發現遭竊報警處理,而為警循線查獲。
二、案經李培淦訴由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美郁、賴基慶均自白在卷,核與證人即告訴人李培淦於警詢中證述之情節相符,並有賣場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共224張、路口監視器畫面截圖照片1張、和解書1紙及家樂福交易明細共50張在卷可稽,被告吳美郁、賴基慶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均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吳美郁、賴基慶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28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
被告2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行為分擔,請論以共同正犯。另被告吳美郁、賴基慶已於犯後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且業已賠償告訴人4萬4,980元,有卷附和解書1紙可憑,足認被告吳美郁、賴基慶本案犯罪所得已實際歸還告訴人,爰不予聲請宣告沒收或追徵。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苗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檢察官邱舒虹附表:
編號行竊時間遭竊物品價格(新臺幣)1111年4月24日上午10時14分至41分許味噌包、蘋果174元2111年4月26日晚上7時25分至8時2分許蘋果、電池、胸衣、內衣1,507元3111年4月27日晚上9時54分至10時8分許電池、中性筆、女褲、V領衫1,126元4111年4月28日晚上6時15分至38分許蘋果、內衣、透氣背心733元5111年4月30日晚上7時21分至39分許電池、內衣、平口褲、V領衫855元6111年5月1日晚上6時42分至7時6分許V領衫、短袖衫647元7111年5月2日下午3時33分至4時許豹紋盒、黑絲盒口罩、蘋果、奇異果、電池1,246元8111年5月3日上午11時48分至中午12時6分許刮鬍刀、蘋果、椰子、平口褲、舒適平口褲1,811元9111年5月3日晚上8時58分至9時4分許味噌包、內衣、短褲558元10111年5月4日晚上10時1分至24分許蘋果、鋼芯筆、百樂筆、內衣、排汗衣、棉T1,279元11111年5月5日晚上6時6分至43分許蘋果、香梨、胸罩、四角褲、船型襪、短褲1,289元12111年5月6日晚上9時6分至40分許蘋果、香梨、電池、四角褲、圓領T、鬆緊帶1,961元13111年5月7日晚上7時31分至8時6分許胡蘿蔔、蘋果、香梨、電池、休閒襪、POLO衫、長褲2,010元14111年5月8日晚上7時49分至8時34分許潔膚塊、刮鬍刀片、蘋果、海灘褲4,184元15111年5月9日晚上8時5分至30分許蘋果、香梨、背心、襪、短褲、工作褲、POLO衫、傘2,372元16111年5月10日晚上7時48分至8時15分許蘋果、七分褲1,782元17111年5月11日晚上9時40分至10時13分許主廚刀、剪刀808元18111年5月12日晚上8時32分至9時1分許洗面乳、保濕露、切片刀、剪刀1,025元19111年5月13日晚上9時10分至25分許蘋果、香梨、球帽、棒球帽368元20111年5月14日晚上8時33分至9時許保濕晚、魚鬆、長褲2,254元21111年5月15日晚上8時38分至9時2分 許魚鬆 、魚脯447元22111年5月16日晚上9時38分至56分許黑胡椒、胡椒鹽、XO醬、魚脯、胸衣、長褲2,096元23111年5月17日晚上7時14分至44分許干貝醬、XO醬、蘋果、香梨、長褲1,696元24111年5月18日晚上8時35分至9時5分許饅頭、干貝醬、蘋果、香梨、寬口襪、七分褲、長褲2,363元25111年5月19日晚上6時37分至7時17分 許鳳梨 、旗魚鬆、寬口襪、長褲3,412元26111年5月22日晚上9時6分至40分許3M寶寶剪刀、蘋果、電池、補充拖、平口褲、涼爽短褲、長褲2,636元27111年5月23日晚上6時26分至7時4分許刮鬍刀把、一片拖、拖鞋、POLO衫、運動長褲2,452元28111年5月24日晚上9時51分至10時26分許冰絲運動短褲、柳橙、扳手、斜口鉗、超黏拖、一片拖、涼感V領1,889元總計4萬4,9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