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44號原告 張兩傳
張海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尚敏 律師被告 周輝龍
簡周雪 趙克欗 趙克琴 周麗華 陳舒敏 陳麗玉 陳惠娥 陳麗青 周金練 陳金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足裁判費。按因地上權涉訟,其價額以1年租金15倍為準;無租金時,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為準;如1年租金或利益之15倍超過其地價者,以地價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4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如附表所示地上權(下稱系爭地上權)應予終止,被告應將系爭地上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而地租依土地登記謄本之記載為「空白」,復經原告陳報查無約定地租,是本件應以無約定租金之情核定訴訟費用。而無約定租金者,其價額應以1年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計算(依土地法第105條準用第97條規定計算。又系爭地上權所獲可視同租金利益之15倍未超過地價,詳如附表所示),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萬2,2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扣除前繳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3,960元。
二、依原告提出之戶籍謄本,被告陳金坪於起訴前之民國97年5月間已死亡,是否仍列其為被告?原告應提出陳金坪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含再轉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並陳報是否追加陳金坪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三、倘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陳報是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原告民事陳報狀之附件4繼承人陳麗青住址「霧峰區」部分之記載與附件3戶籍謄本住址「太平區」不符,請確認是否誤載?如是,請具狀更正之。
五、原告應提出更正後記載本件全體被告姓名、地址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更正後之起訴狀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提出文件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
書記官張智揚附表:
地上權坐落地號:苗栗縣○○鎮○○段000地號土地民國112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萬8,900元/㎡111年1月申報地價:3,040元/㎡單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編號地上權權利人設定權利範圍(㎡)地上權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土地價額(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1 周炎山 99.1745萬2,215元187萬4,313元備註:地上權價額未超過土地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5萬2,215元。地上權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申報地價×年息10%×15。土地價額計算式:設定權利範圍×公告土地現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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