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1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五八一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陳晴芳被告甲○○男二右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陳晴芳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二萬元,由具保人陳晴芳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林家賢法官王美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子涵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