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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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7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七五0號
原告丙○○被告乙○○訴訟代理人 廖美智 律師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等移轉所有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據納裁判費新台幣(下同)壹仟元,查本件訴訟標地價額核定為壹億伍仟伍佰貳拾肆萬玖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佰參拾壹萬柒仟肆佰貳拾伍元,扣除前繳裁判費壹仟元外,尚應補繳壹佰參拾壹萬陸仟肆佰貳拾伍元,經本院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裁定命原告於十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七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乙紙為證,故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法官張天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
法院書記官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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