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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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57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方芳村選任辯護人陳文卿律師被告鄭冠凱選任辯護人 林樹根 律師被告 宋彥輝 選任辯護人 張名賢 律師
劉怡孜 律師被告 江昇 選任辯護人 何曜男 律師被告 洪維誌 選任辯護人 朱立人 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方芳村、鄭冠凱、宋彥輝、江昇、洪維誌均自民國壹佰零參年貳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方芳村、鄭冠凱、宋彥輝、江昇、洪維誌等5人因傷害致死案件,前經訊問後,本院認為被告5人均涉犯刑法第22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嫌重大,所犯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案發後,均有畏罪逃亡至高雄市岡山區各旅館藏匿之事實,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執行,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於民國102年11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被告5人上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被告5人均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103年2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另本裁定業於103年2月18日訊問被告5人後,當庭宣示,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王宗羿法官王麗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2月19日
書記官李欣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