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 魏高明 應受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上列抗告人就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121號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於民國104年8月10日以「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7案、回復原狀等狀」對本院於104年7月27日所為之裁定,表示不服之意,核其意旨,應係對本院原裁定提起抗告請求救濟之意思。抗告人自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黃愛真法官黃鈺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9月11日
書記官鄭仁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