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司消債核字第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消債核字第101號聲請人臺中市太平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胡文達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唐明傳 為協商認可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陳報本件債務協商成立日期並提出無擔保債權協議書、有擔保債權協議書。
㈡提出新臺幣51元之郵資。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3年11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伃婕附註: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