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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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竇士閩
(原名竇啟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強盜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7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竇士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竇士閩前因強盜罪案件,經本院以10
0年度上更㈡字第21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年確定在案,於民國101年2月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4月
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4月2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潘長生法官吳冠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4年4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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