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2年苗小字第28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2年度苗小字第286號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宋坤龍 被告 張家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吳國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楊思賢中華民國102年10月29日附表:
┌─┬─────┬──────────────────────┬───────────────────────┐│編│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訖時間(民國)│年利率│起訖時間│年利率│├─┼─────┼──────────────────┼───┼──────────────────┼────┤│1│1,933元│自101年6月1日起至101年11月28日│1.83%│自10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1.1072%│││├──────────────────┼───┤│││││自10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5.536%│││├─┼─────┼──────────────────┼───┼──────────────────┼────┤│2│43,217元│自101年5月19日起至101年11月28日│1.83%│自102年1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1.1072%│││├──────────────────┼───┤│││││自101年1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5.5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