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5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55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水田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35號,原偵查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0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資新臺幣捌拾元(保管字號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一0二年度保管字第五一四號)沒收之。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水田基於賭博之犯意,分別於民國101年12月底某日及102年1月17日下午4時33分許,在新北市○○區○○路運動公園及黃昏市○000號攤位前之公共場所,向經營地下六合彩簽賭站之 張俊龍 下注簽賭,賭博方式係由賭客簽,選「二星」、「三星」及「四星」,每注賭金為新臺幣(下同)80元,用以核對香港六合彩每週二、語四、六所開出之當期開獎號碼,簽中「二星」、「三星」或「四星」者,分別可得5600元、5萬6000元、65萬元之彩金,未簽中者,所繳之賭資悉歸張俊龍,以此方式與張俊龍對賭。嗣於102年1月17日下午4時33分許,為警在上址黃昏市場攤位前查獲,並當場扣得地下六合彩簽注單3張、對帳單2張、六合彩開獎號碼登記單1張及賭資680元(除吳水田部分80元賭資外,均另案聲請沒收)等物品,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206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惟扣案之賭資80元,係屬在賭檯之財物、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且屬於被告所有乙節,業據被告供承在卷,復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被告吳水田於民國102年1月17日為警查獲之賭博犯行,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1之規定,於102年3月29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065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在案,此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亦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參;而扣案之賭資80元,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吳水田所有,業經其供明在卷,揆諸前揭法條之規定,本院經核聲請意旨,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俞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胡文蕙中華民國102年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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