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重訴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重訴字第53號原告乙○○
甲○○丙○○己○○戊○○丁○○共同訴訟代理人 郭宗塘 律師
李宗貴 律師 林怡靖 律師被告辛○○
庚○○共同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 律師被告癸○○○
丑○○壬○○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4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 許泰維 」之記載,應更正為「丙○○」。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榮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陳淑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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