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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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1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139號原告丙○○
戊○○丁○○乙○○甲○○上列原告與被告嘉億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7,966元(按被告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金額為3,367,966元,及自民國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8.15計算之利息,並自95年2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而原告丙○○於90年向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時所陳報之被繼承人遺產(包括土地、建物、汽車、未上市股票及存款),其中就土地及建物部分之總價額即達13,876,071元,顯已超過被告債權金額,故以被告得請求原告清償之上開債權金額《不含利息及違約金部分》核定為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4,36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淑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書記官程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