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6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68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在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7年執聲字第43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參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昕韋中華民國9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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