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358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3581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另案於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之羈押應予撤銷。
理由本案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通緝到案,經本院詢問後,認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且有羈押必要,經本院裁定執行羈押。茲被告另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月、四月,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確定,已於民國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入臺灣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九十七年度執酉字第一五一二四號執行指揮書一件在卷可稽,是原羈押之原因已消滅,應自上開執行之日起,撤銷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白光華
法官曾淑娟法官楊志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玉如中華民國97年12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