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度抗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8年抗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抗字第2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 陳志遠 上列抗告人因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
107年12月21日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378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抗告意旨略以:㈠抗告人即受刑人(下稱抗告人)知悉中華民國刑法並無明文
規定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之縮減比例,乃係法官之自由裁量權,但依抗告人所知之判決案例,包括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3罪,各科處有期徒刑6月3次,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②竊盜罪等案4罪,各科處有期徒刑4月4次,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③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總刑度有期徒刑2年8月,經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其中①者為假釋中再犯,②、③者為5年內故意再犯,若以犯罪行為違法之程度及犯罪之手段所生危險或損害,抗告人顯為5年後再犯,且施用毒品單純戕害自身健康,並未危害社會,皆比上開案例①、②、③為輕,且抗告人自警詢至法院審理時皆為有罪之陳述,可見被告犯後態度良好,但對比上開案例①、②、③數罪併罰所定應執行之刑差異甚大。
㈡再者,抗告人之父親剛過世,家中尚有高齡90多歲之奶奶、
6歲之幼兒,家中經濟及一切所有大小開銷僅靠月薪只有2萬多元的老婆支撐,且家中其餘親友皆住居外地,老婆需要上班,高齡的奶奶在家缺人照顧,需要抗告人能早日返家幫忙,懇請鈞院體恤抗告人,撤銷原審裁定,更定應執行之刑云云。
二、原裁定意旨略以:抗告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此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經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等語。
三、按判決確定前犯數罪者,應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裁量是否有濫用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法院定執行刑時,茍無違法律之內、外部界限,其應酌量減輕之幅度為何,實乃裁量權合法行使之範疇,自不得遽指違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932號裁定意旨參照)。
四、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業經原審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於如附表所示日期分別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上開各該判決附卷可按。嗣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經原審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並衡酌抗告人所犯各罪性質、個案之具體情況,尊重各該確定判決之原裁判法院就各該犯行本於罪刑相當原則所量定之刑度,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7月,係在各刑中之最長期(即9月)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即1年9月)以下,已給予適度之刑罰折扣,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與量刑裁量之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無違,並無濫用裁量權之情形,要屬法院裁量職權之適法行使,自屬適當。至抗告人所舉其他個案,其犯罪類型、情節俱不相同,所為刑罰之量定自屬有別,尚難比附援引,執為原裁定有何違誤之論據。從而,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定刑偏重,請求從輕裁定云云,難認可採,核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1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珍如
法官吳志誠法官何秀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徐振玉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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