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簡附民字第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因竊盜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簡附民字第76號原告 林欣怡 被告 謝子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03年度簡字第18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原告於起訴時,僅提出起訴狀,核其請求之項目、數額、計算標準及舉證,均有再予調查之必要),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柯姿佐
法官李文娟法官林鈺琅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3年8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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