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1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51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 林治平 、 劉梅秋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
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林治平、劉梅秋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林治平業已出境並於89年4月27日為遷出登記,須向國外送達之;債務人劉梅秋住於桃園縣中壢市,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有該戶籍資料附卷可稽。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