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5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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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0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0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許俊傑 相對人即債務人 林國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零肆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捌拾柒元,自民國一百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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