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7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787號聲請人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法定代理人 劉和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越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