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549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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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54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54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禮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306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禮安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禮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編號2之犯罪日期應更正為「民國100年3月31日17時50分許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編號5之宣告刑應更正為「各處有期徒刑8月、4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足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王瑜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君縈中華民國101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