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43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務人 曾國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伍萬捌仟柒佰叁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分別於民國92年12月31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以新臺幣(下同)10萬元為限。按年息18.25%固定計算之利息,並約定期間如未依約繳納最低應付款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且延滯利息改依年利率20%計付。債務人於94年4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額度20萬元,利息按年息15%固定計付,且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債務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尚欠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00,000元│95年7月27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1││清償日止│││││││││││├─┼─────────┼──────────┼──────┼──────────┼──────────────┤││158,738元│95年11月23日起至│百分之15│95年12月24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2││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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