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676號原告 孫偉 被告YAHOO奇摩拍賣賣家:Z0000000000
0、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程式有下列欠缺,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原告在起訴狀僅列載被告之名稱為「YAHOO奇摩拍賣賣家:
Z0000000000」,亦未載明被告之真正住所或居所,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應補正被告之姓名,及其真正住所或居所。
㈡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
給付貨款及收回退貨,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仟壹佰叁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至訴之聲明第
2項請求刪除負評,屬依財產法上之請求權或法律關係而請求為一定行為之訴訟,應屬財產權訴訟,然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即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合計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捌仟叁佰叁拾伍元。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周嫣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