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6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603號原告 龔瑞姿 訴訟代理人 黃士杰 被告 龔沈貴美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叁佰壹拾叁萬伍仟貳佰肆拾玖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萬貳仟零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碧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3日
書記官陳弘祥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元以下4捨5入)㈠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73900元(102年期公告現值)×1869.79平方公尺×201/10
000(權利範圍)=0000000元。㈡新北市○○區○○段○○○○○○○○○○○○號土地:
59172元(102年期公告現值)×(63.73+1.08)平方公尺×201/10000(權利範圍)=77082元。㈢新北市○○區○○段○○○○號建物:
102年度房屋課稅現值=280800元。㈣綜上,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3,135,249元。
0000000+77082+2808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