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5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582號原告 潘高瑞英
潘蓉蓉 潘首都 潘臻臻 林高美子林金枝 高珮菁 高珮玲 高珮婷 高琬如 高國峰 潘有諒 潘有財 潘麗雲 潘麗娟 潘麗滿 共同訴訟代理人 侯水深 律師
張沐芝 律師被告台灣肥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復興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零貳萬玖仟陸佰肆拾伍元(算式:重測前之臺北縣○○鎮○○○段○○○○○○號土地於重測後之臺北市○○區○○段0○段000地號土地所占之面積102平方公尺×上開土地102年期公告現值161513元/平方公尺×應有部分45/720=0000000元,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壹仟壹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2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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