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69號原告 蘇伯軒 被告 羅靖雅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991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羅靖雅被訴侵占案件,經原告蘇伯軒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吳芙如
法官熊霈淳法官高郁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林佩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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