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196號聲請人 陳宥蓁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姊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被繼承人 李俊杰 之繼承人,被繼承人於民國112年12月31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具狀聲明拋棄繼承,請求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陳宥蓁雖陳明其為被繼承人之兄弟姊妹,惟與戶籍謄本不符,核其身分,並不符合上開遺產繼承人之要件,自無繼承權可言而無從拋棄繼承,是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劉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