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6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697號原告 王舜立 被告 吳佳靜 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邱鼎文
法官林明誼法官張琇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書記官吳冠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