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易字第19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違反政府採購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易字第199號
102年度訴字第771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睿富選任辯護人陳志峯律師
邱綉香 黃睿哲 嚴章瑞 林文進 上四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胡宗典 律師
陳志峯律師被告 賴政 男選任辯護人 李銘洲 律師被告 王榮 文
陳松年 施 隆輝 被告巨鴻 國際 事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黃睿富被告寶固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嚴章瑞被告祿寶營造有限公司代表人 賴政男 被告 田佳 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代表人賴政男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李銘洲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政府採購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1389號)及追加起訴(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2348號)暨移送併辦(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度偵字第2348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黃睿富犯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四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
邱綉香犯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五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黃睿哲犯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六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嚴章瑞犯 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七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陸萬元。
賴政男犯如附表八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肆萬元。
王榮文 犯如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九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陳松年犯如附表十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萬元。
施隆 輝犯如附表十一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一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林文進犯如附表十六所示之罪,處如附表十六所示之刑,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捌罪,各科如附表十二各編號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肆拾萬元。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拾萬元。
寶固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壹罪,各科如附表十三各編號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捌萬元。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參萬元。
祿寶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科如附表十四所示之罰金。
應執行罰金新臺幣參萬元。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田佳力 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科如附表十五所示之罰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緩刑貳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萬元。
事實
一、黃睿富係址設桃園市桃園區(改制前為桃園縣桃園市○○○路○○○巷○○○○號5樓之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巨鴻公司)之負責人及代表人,並各為址設桃園市八德區(改制前為桃園縣八德市○○○街○○巷○○弄○號之亞力工 程行 、址設桃園市○○區○○路○○號8樓之14之日欣工程行、址設桃園市○○區○○○路○○○號6樓之3之京展事業有限公司(下稱京展公司)及址設桃園市○○區○○路○段000巷0號之鉅大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下稱鉅大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及代表人;黃睿富之妻邱綉香則為鉅大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平日亦有為黃睿富所實際負責經營之前揭公司協助處理相關營業事務;黃睿哲為址設臺北市○○區○○○路○段○○○號6樓之大君工程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大君公司)及亞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亞太生化公司)之負責人及代表人;嚴章瑞為址設桃園市○○區○○路○○○○○號之松鶴賺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松鶴賺公司)、址設桃園市○○區○○路○○號2樓之佑鼎工程行及址設臺北市○○路○○號7樓之1之寶固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寶固公司)之負責人及代表人;林文進為址設址設桃園市○○區○○路○段00號之帝國工程行負責人及代表人; 張俊 偉為址設桃園市大溪區(改制前為桃園縣○○鎮○○○路○○號1樓之泳昇環境工程行之負責人及代表人(未據起訴);王榮文為址設桃園市○○區○○路○段000號之 宏昌 環境事業有限公司(下稱宏昌公司)之負責人及代表人; 劉邦 雄為址設新竹縣○○鎮○○街○○號之富洋土木包工業之負責人及代表人(未據起訴);陳松年為址設桃園市○○區○○路○○○號之松發企業社負責人及代表人;賴政男為址設桃園市○○區○○路○○○號之田佳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下稱田佳力公司)、址設桃園縣桃園市○○路○段○號4樓10號之祿寶營造有限公司(下稱祿寶公司)之負責人及代表人、 徐金 銓為址設桃園市蘆竹區(改制前為桃園縣○○鄉○○○○路○○○號之峰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下稱峰昌公司)之負責人及代表人(未據起訴); 施隆輝 為址設基隆市○○路○○○○○號之友良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友良公司)之負責人; 謝正川 為址設基隆市○○區○○路○○號7樓之巨阜營造有限公司負責人(謝正川所涉部分,由本院另行審理)。
二、黃睿富自民國92年間至95年6月9日間,欲承作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桃園地區及基隆地區校園整修相關工程,惟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該等工程須採公開招標方式發包,黃睿富為確保該等標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使其所實際經營抑或得他人同意出借公司名義之公司能順利得標,進而承包施作牟利,竟與邱綉香、原無投標意願之:㈠松鶴賺公司、佑鼎工程行及寶固工程行之負責人嚴章瑞、㈡泳昇環境工程行負責人 張俊偉 、㈢宏昌公司負責人王榮文、㈣亞太生化公司負責人黃睿哲,共同基於連續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各於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時間,各以向如附表一各編號「行為人及行為方式」欄所示之人以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抑或使無投標意願之公司行號應允參與投標(陪標)抑或藉由以他人擔任名義負責人而實際由黃睿富所經營之公司併予投標等方式,參與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工程招標,並由邱綉香負責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工程投標資料之製作事宜,從而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開標,使黃睿富所經營抑或其所借名如附表一各編號「得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得藉此承包工程施作得利。
三、黃睿富另於民國95年7月1日起至100年9月2日止之期間,因欲承作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桃園地區及基隆地區校園整修相關工程,並為確保該等標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
1項所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使其所實際經營抑或得他人同意出借公司名義之公司能順利得標,進而承包施作牟利,竟與原無投標意願之:㈠松鶴賺公司、佑鼎工程行及寶固工程行之負責人嚴章瑞、㈡帝國工程行負責人林文進、㈢泳昇環境工程行負責人張俊偉、㈣宏昌公司負責人王榮文、㈤富洋土木包工業負責人 劉邦雄 、㈥田佳力公司及祿寶公司之負責人賴政男、㈦峰昌公司負責人 徐金銓 、㈧友良公司負責人施隆輝及㈨松發企業社負責人陳松年,共同各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各於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時間,各以向如附表二各編號「行為人及行為方式」欄所示之人以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投標抑或使無投標意願之公司行號應允參與投標(陪標)抑或藉由以他人擔任名義負責人而實際由黃睿富所經營之公司併予投標等方式,參與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之工程招標,從而於開標前,塑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確已達到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55條規定開標,使黃睿富所經營抑或其所借名如附表二各編號「得標廠商」欄所示之廠商得標,致使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並得藉此承包工程施作得利。
四、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及法務部調查局基隆市調查站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追加起訴暨移送併辦。
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本件被告黃睿富、邱綉香、黃睿哲、嚴章瑞、林文進、賴政男、王榮文、陳松年、施隆輝、巨鴻公司、寶固公司、田佳力公司及祿寶公司所犯之罪,均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被告於準備程序就前揭被訴事實均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被告、辯護人及公訴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
1第1項、第284條之1,裁定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貳、認定事實之理由與依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兼巨鴻公司代表人黃睿富、被告邱綉香、黃睿哲、被告兼寶固公司代表人嚴章瑞、被告林文進、被告兼祿寶公司及田佳力公司代表人賴政男、被告王榮文、陳松年及施隆輝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均坦承不諱(見本院易字卷卷一第182頁、卷二第173頁反面至174反面、卷三第217至218頁、卷四第219頁反面至220頁),核與證人即被告施隆輝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桃檢100年度他字第1561號卷卷一第9至10頁、第14至16頁)、證人即被告賴政男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桃檢101年度偵字第1389號卷第48至49頁)、證人劉邦雄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桃檢101年度偵字第1389號卷第57至58頁)、證人張俊偉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桃檢101年度偵字第1389號卷第66至68頁)、證人 呂天得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桃檢100年度他字第1561號卷卷一第19至20頁、第23至25頁)、證人 鄭揮豪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桃檢100年度他字第1561號卷卷一第26至27頁、第29至31頁)、證人 劉德標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桃檢
100年度他字第1561號卷卷一第36至39頁、第45至49頁、第53至54頁,桃檢101年度偵字第1389號卷第121至123頁)、證人 林組明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桃檢100年度他字第1561號卷卷一第80頁反面至83頁、第87至88頁)、證人姜錦增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桃檢100年度他字第1561號卷卷一第90至94頁、第98至99頁)、證人 王家祥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桃檢100年度他字第1561號卷卷一第143至
145頁、第203至205頁、第208頁,桃檢101年度偵字第1389號卷第110至113頁、第170至175頁)、證人 黃依典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桃檢100年度他字第1561號卷卷二第5至8頁、第81至86頁、第89至91頁,桃檢101年度偵字第1389號卷第112至114頁)、對於證人 簡銘鋒 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見桃檢101年度偵字第1389號卷第37至39頁、第87頁)、證人 賴王田 於警詢中之證述(見桃檢101年度偵字第1389號卷第47頁,基檢101年度偵字第2348號卷卷一第45至46頁反面)、證人 楊冠倫 於偵查中之證述(見桃檢10
1年度偵字第1389號卷第129至131頁)、證人 黃鈺翔 於警詢中之證言(見基檢101年度偵字第2348號卷卷一第36至37頁)及證人 李旭鵬 於警詢中之證言(見基檢101年度偵字第2348號卷卷一第38至39頁反面)在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一、二「證據資料」欄所示之各該工程招標、投標、開標、決標及驗收等資料附卷可參。足見被告等所各為之任意性自白均具有相當程度之真實性,而得確信被告等前揭自白之犯罪事實均確屬真實。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新舊法比較:
(一)查被告黃睿富、邱綉香、嚴章瑞、黃睿哲及王榮文各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34所示行為後,刑法業於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95年7月1日起施行。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條規定係規範行為後法律變更所生新舊法律比較適用之準據法,本身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為「從舊從輕」之比較。而本次法律變更,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減)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且就比較之結果,須為整體之適用,不能割裂分別適用各該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此即刑法變更之比較適用所應遵守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最高法院24年上字第2634號及27年上字第2615號判例意旨、95年度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茲就本案此部分應適用之法律比較如下:
1、修正前刑法第28條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修正後刑法第28條則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其中「實施」一語,涵蓋陰謀、預備、著手及實行之概念在內,其範圍較廣;而「實行」則著重於直接從事構成犯罪事實之行為,其範圍較狹,是修正後刑法共同正犯之範圍已有限縮。
共同正犯之範圍既因此而有變動,自屬犯罪後法律有變更,而非僅屬純文字修正(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37號判決參照),於本案被告之犯罪行為,依新舊法,均成立共同正犯,適用新法並無較有利於被告。
2、刑法第56條連續犯之規定,業經修正刪除,此刪除雖非犯罪構成要件之變更,但顯已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自屬法律有變更,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規定為新舊法之比較。新法修正施行後,被告黃睿富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5前後合計25次之妨害投標犯行、被告邱綉香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為前後21次之妨害投標犯行、被告嚴章瑞就如附表一編號1、2所為前後2次之妨害投標犯行、被告黃睿哲就如附表一編號3、22所為前後2次之妨害投標犯行、被告王榮文就如附表一編號14至21及編號23至25所為前後12次妨害投標犯行,即均須分論併罰;是比較新舊法之結果,應適用較有利於被告等之行為時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6條規定,論以連續犯。
3、關於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及第92條之法定罰金刑最低度部分,修正前刑法第33條第5款規定為銀元1元(並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規定提高10倍後,折算為新臺幣30元)以上,修正後刑法第33條第5款則修正為新臺幣1,000元以上,以百元計算,是比較修正前後罰金刑最低度部分,應以修正前之規定對被告等較為有利。
4、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20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茲比較新舊法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之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5、綜合上開各條文修正前、後整體比較之結果,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就被告黃睿富於如附表一編號1至25所示於92年間起至95年6月9日止之犯行、被告邱綉香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於92年間起至95年6月9日止之犯行、被告嚴章瑞就如附表一編號1、2、5所示於92年間至93年間之犯行、被告黃睿哲就如附表一編號3、22所示之93年5月及94年4月之犯行、被告王榮文就如附表一編號14至21及編號23至25所示於94年間至95年6月9日止之犯行,即均應適用被告等行為時之法律,即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前刑法之相關規定予以論處。
(二)又按連續數行為而犯同一之罪名,部分之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前者,該部分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若其中部分之一行為或數行為,發生在新法施行後者,該部分不能論以連續犯,除符合接續犯之要件外,則應一罪一罰,再就刑法修正施行後之數罪,與修正前依連續犯規定所論之一罪,數罪併罰,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最高法院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96年第9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是被告黃睿富、邱綉香、嚴章瑞、黃睿哲及王榮文除上述如附表一所示於95年7月1日新法施行前而應論以連續犯之犯行部分外,其等於95年7月1日後所為如附表二所示之各次妨害投標犯行,自均不得論以連續犯,併予敘明。
二、罪名:
(一)機關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招標,除有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第1至8款所示情形不予開標決標外,有3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即應依招標文件所定時間開標決標,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定有明文。因上開規定常造成不法廠商圍標或虛設行號一同投標,以便湊足3家,故政府採購法除於第87條第1項就強制圍標、第4項就合意圍標、第
5項就借牌圍標行為分別加以處罰外,並於同條第3項規定:「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
100萬元以下罰金」。行為人如運用詐術(使人陷於錯誤,而無法作出正確合理決定之不正手段)或其他非法之方法(概括指除本條所列舉之手段以外其他非法之方法),致廠商無法投標或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即構成上開犯罪。查被告黃睿富為確保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標案均能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使其所實際經營抑或借得名義之公司能順利得標,竟與其妻即被告邱綉香以及原無投標意願之松鶴賺公司、佑鼎工程行及寶固工程行之負責人即被告嚴章瑞、帝國工程行負責人即被告林文進、泳昇環境工程行負責人張俊偉、宏昌公司負責人即被告王榮文、富洋土木包工業負責人劉邦雄、田佳力公司及祿寶公司之負責人即被告賴政男、峰昌公司負責人徐金銓、友良公司負責人即被告施隆輝、松發企業社負責人即被告陳松年,共同基於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意聯絡,除由被告黃睿富所實際經營之上開公司參與投標外,另商請原無投標如附表一、二所示標案意願之被告嚴章瑞配合以松鶴賺公司及佑鼎工程行暨寶固工程行、張俊偉配合以泳昇環境工程行、被告黃睿哲配合以大君公司及亞太公司、被告王榮文以宏昌公司、被告陳松年以松發企業社、被告賴政男以田佳力公司及祿寶公司、徐金銓以峰昌公司等廠商名義參與投標(陪標);且上開出借公司行號名義者非僅單純容許借用上開公司行號名義投標,而係明知上開目的仍配合投標,企圖於開標前營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有多家廠商競爭之假象,欲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該案已達法定開標門檻,而依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規定開標,圖使被告黃睿富所實際經營抑或得其等允諾借名而由被告黃睿富負責得標後工程施作事宜之各該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公司行號得標,使該案開標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是核:
1、被告黃睿富就如附表一、二各編號部分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2、被告邱綉香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1以及附表二編號1至21部分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3、被告黃睿哲就如附表一編號3、22以及附表二編號13部分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4、被告嚴章瑞就如附表一編號1、2、5以及附表二編號5、6、9、10、13、25、26、27、29、30、34部分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5、被告林文進就如附表二編號20部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6、被告賴政男就如附表二編號28、29、30、32、33、34部分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7、被告王榮文就如附表一編號13、14、15、16、17、18、19、20、21、23、24、25以及附表二編號1、22部分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8、被告陳松年就如附表二編號23、24部分所為,均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9、被告施隆輝就如附表二編號27部分所為,係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妨害投標罪。
10、又被告黃睿富為巨鴻公司之代表人,被告嚴章瑞則為寶固公司代表人,另被告賴政男各為祿寶公司及田佳力公司之代表人,其等因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被告巨鴻公司、寶固公司、祿寶公司及田佳力公司應分別依政府採購法第92條規定,各科以同法第87條第3項所定之罰金刑。
(二)至檢察官於起訴書、移送併辦意旨書及補充理由書中,雖以被告黃睿富、邱綉香及施隆輝上開所為,係各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投標罪嫌,被告黃睿哲、嚴章瑞、林文進、賴政男、王榮文、陳松年上開所為,則各涉犯同條項後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投標罪嫌,另被告巨鴻公司、寶固公司、祿寶公司及田佳力公司各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科以同法第87條第5項之罰金刑。然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於91年2月6日增修公布,因工程界借牌陋習已久,於九二一大地震後,政府認為部分建築物遭震毀之原因,源於不具有資格之工程師或營造業者,向他人或營造業者借牌、偷工減料或施工不符合施工規範所致,為規範借牌及合意出借牌照之人,以處罰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之行為人,故該項欲規範處罰的對象應是「無合格參標資格廠商」而借用有合格參標廠商之借牌參標行為,藉以確保採購程序之公平性。查被告黃睿富及邱綉香非僅單純欲借用如附表一、二所示符合投標資格之他人公司名義投標,而係欲使上開標案符合政府採購法第48條第1項所定3家以上廠商投標之開標門檻,俾黃睿富所實際經營抑或他人所借用出名之公司能順利得標,且被告黃睿哲、嚴章瑞、林文進、賴政男、王榮文、陳松年及施隆輝就此情亦有所知悉而仍同意配合出面投標(陪標),其等顯係以詐術於開標前營造形式上已有3家合格廠商投標之假象,欲使經辦標案人員誤信已達開標門檻,圖使開標案發生不正確之結果,且依如附表一、二各編號所示之各工程招標文件內容,亦可知悉被告黃睿富自身所實際經營之巨鴻等公司,本即均符合該等標案公開招標公告所載之投標資格,而屬合格參標資格廠商,是其等所為自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規範之單純借牌參標罪有間,檢察官上開所指,難認有當,惟基本社會事實仍屬同一,本院自得變更起訴法條逕予審判。
(三)另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4項合意圍標罪之規範意旨,在於防堵採購行為中,參與投標之廠商間,利用合意等方式進行圍標行為,破壞採購案之競爭機制,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達成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結果,故參與合意之各廠商間均具有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之意圖,為其要件;亦即須行為人有以契約、協定或其他方式之合意,藉以達成促使其他「有參與比價競標意思」之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競爭之結果,始屬相當。故被告黃睿富、王榮文、陳松年及賴政男上開以詐術使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之犯行,亦與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4項之罪之要件亦屬有間,則追加起訴書另認被告黃睿富、王榮文、陳松年及賴政男所為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
4項之合意圍標罪嫌,亦容有誤會,併予敘明。
三、共同正犯、罪數及加重事由:
(一)被告黃睿富就其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至25、附表二編號1至30及編號32至34所示部分,各與該等各附表編號「行為人及行為方式」欄所述之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邱綉香就其所為如如附表一編號1至21及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部分,各與該等各附表編號「行為人及行為方式」欄所述之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黃睿哲就其所為如附表一編號3、22及附表二編號13所示部分,各與該等各附表編號「行為人及行為方式」欄所述之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嚴章瑞就其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2、
5及附表二編號5、6、9、10、13、25、26、27、29、
30、34所示部分,各與該等各附表編號「行為人及行為方式」欄所述之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林文進就其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部分,與該附表編號「行為人及行為方式」欄所述之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賴政男就其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8、29、30、32、33、34所示部分,各與該等各附表編號「行為人及行為方式」欄所述之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王榮文就其所為如附表一編號13、14、15、16、17、18、19、20、21、23、24、25及附表二編號1、22所示部分,各與該等各附表編號「行為人及行為方式」欄所述之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陳松年就其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3、24所示部分,各與該等各附表編號「行為人及行為方式」欄所述之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被告施隆輝就其所為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部分,與該附表編號「行為人及行為方式」欄所述之人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則被告黃睿富、邱綉香、黃睿哲、嚴章瑞、林文進、賴政男、王榮文、陳松年及施隆輝應各就前揭與其等具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人,各論以共同正犯。至被告黃睿富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該次犯行,既係其以所營之巨鴻公司及以他人名義為登記負責人而由其實際經營之亞力工程行併與參與投標之不正方式,以為該次犯行,而未有與他人共犯之情,則該次犯行自無與他人成立共同正犯之餘地,併予敘明。
(二)
1、被告黃睿富就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前後25次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其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而其所犯如附表一各編號所示之1罪,與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34所示之34罪合計35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2、被告邱綉香就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前後21次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其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而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示之1罪,與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21所示之21罪合計2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3、被告黃睿哲就如附表一編號3、22所示前後2次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其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而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3、22所示之1罪,與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1罪合計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4、被告嚴章瑞就如附表一編號1、2、5所示前後3次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其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而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2、5所示之1罪,與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6、9、10、13、25、26、27、29、30、34所示之11罪合計1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5、被告賴政男就如附表二編號28、29、30、32、33、34所示之6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6、被告王榮文就如附表一編號13、14、15、16、17、18、19、20、21、23、24、25所示前後12次所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其時間緊接,所犯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6條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而其所犯如附表一編號13、14、15、16、17、18、19、20、21、23、24、25所示之1罪,與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22所示之2罪合計3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至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389號起訴書雖未將王榮文列為起訴之當事人,而未就被告王榮文如附表一編號13至21所示之妨害投標犯行予以起訴,惟該部分犯行與基隆地檢署10
1年度偵字第2348號追加起訴書中所據以起訴被告王榮文如附表一編號23至25所示之妨害投標犯行,既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自為追加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
7、被告陳松年就如附表二編號23、24所示之2罪,其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三)再按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政府採購法第92條定有明文。被告黃睿富為巨鴻公司之代表人,被告嚴章瑞則為寶固公司代表人,另被告賴政男各為祿寶公司及田佳力公司之代表人等情,業據其等供承在卷,其等因執行業務而分別犯如上所述之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之罪,巨鴻公司、寶固公司、祿寶公司及田佳力公司自各應依同法第92條規定,分別科以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所定之罰金刑。又前揭公司係因其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上開政府採購法之罪,因而連帶受處罰,故:
1、被告巨鴻公司應就被告黃睿富如上開附表一以巨鴻公司代表人身分所為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該罪,與被告黃睿富如上開附表二編號2、3、4、5、8、10、11、12、21、22、23、24、25、29、31、32、33所示以巨鴻公司代表人身分所為之17罪合計18罪,予以分論併罰。
2、被告寶固公司應就被告嚴章瑞如上開附表二編號5、6、
9、10、13、25、26、27、29、30、34所示以寶固公司代表人身分所為之11罪,予以分論併罰。
3、被告祿寶公司應就被告賴政男如上開附表二編號28、29、
30、32所示以祿寶公司代表人身分所為之4罪,予以分論併罰。
4、被告田佳力公司應就被告賴政男如上開附表二編號33、34所示以田佳力公司代表人身分所為之2罪,予以分論併罰。
四、爰審酌政府採購法之制訂目的,在建立公平、公開之政府採購程序,以提升採購效率與功能,確保採購品質,使政府採購程序回歸市場競爭機制,詎被告黃睿富竟以上開假借他人擔任名義負責人而由其實際經營之公司參與投標,抑或向原無投標意願之人借用公司名義投標以達其藉由掌握投標廠商之家數及投標金額等內容之詐欺方式,從而得以符合開標門檻並進而順利得標,影響公平競爭之採購結果,另被告邱綉香、黃睿哲、嚴章瑞、林文進、賴政男、王榮文、陳松年及施隆輝等人明知上情,竟仍各以協助處理投標文件、出借公司行號名義抑或代為向巨阜公司借名以供黃睿富投標等方式,促成被告黃睿富遂行其各次妨害投標之舉,所為非是,惟被告等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又上開工程嗣均依約履行, 復衡 諸被告黃睿富於本案實居主導地位,而被告黃睿哲、嚴章瑞、林文進、賴政男、王榮文、陳松年及施隆輝等僅係基於原有情誼而與協助,卷內亦未有其等有何因此獲取被告黃睿富所給付之金錢利益之證據,以及其等各自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品行、智識程度、犯罪所生危害,與被告巨鴻公司、寶固公司、祿寶公司及田佳力公司之規模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五、又查被告黃睿富、邱綉香、黃睿哲、嚴章瑞、王榮文就其等如上所述各於附表一所為上揭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被告黃睿富就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各罪、被告邱綉香就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示各罪、被告王榮文就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罪以及被告嚴章瑞就其所犯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罪之各該犯罪時間,均係在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符合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所定之減刑條件,應依該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減其宣告刑二分之一,故宣告各減刑如主文所示,並就有期徒刑部分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六、另被告黃睿富、邱綉香、黃睿哲、嚴章瑞、王榮文就其等如上所述各於附表一所為上揭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之行為後,刑法第41條易科罰金規定亦於94年1月7日修正通過,於同年2月2日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參照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95年第8次刑事庭會議:一、法律變更之比較適用原則(四)「比較時應就罪刑有關之共犯、未遂犯、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連續犯、結合犯,以及累犯加重、自首減輕暨其他法定加減原因(如身分加派)與加減例等一切情形,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而該決議三、(二)易刑處分:「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期限,新法施行後,應依新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將易刑處分另作決議,不包括在上開「綜其全部罪刑之結果而為比較」之範圍內。該等被告此部分犯罪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家庭之關係或其他正當事由,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1元以上3元以下折算1日,易科罰金」。又其等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並依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現已廢止)規定,就其原定數額提高為100倍折算1日,則其等行為時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應以銀元100元、200元、300元折算1日,經折算為新臺幣後,應以新臺幣300元、600元、900元折算為1日。惟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則規定:「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000元、2,000元或3,000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以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黃睿富、邱綉香、黃睿哲、嚴章瑞、王榮文,則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就此部分之宣告刑及減得之刑,適用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定其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而就95年7月1日後所犯之罪所宣告之有期徒刑及依減刑規定減得之刑部分,均依裁判時法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復就被告等所分別量處之刑,併定其等之應執行刑。另數罪併罰有2以上裁判,其中部分裁判之易刑標準在刑法修正前,部分裁判之易刑標準在刑法修正後,依最有利於被告之法律(最高法院84年度台非字第452號判決參照),爰適用較有利於被告黃睿富、邱綉香、黃睿哲、嚴章瑞、王榮文之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前段規定,諭知應執行刑後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再者,法人所屬人員因執行業務犯罪時,處罰行為人同時亦對法人科以罰金刑之兩罰規定,法人雖非犯罪主體,但仍係刑罰宣告之對象,為受罰主體。而我國緩刑制度,依刑法第74條之規定,採刑罰執行猶豫主義,於有罪判決宣告之同時,得依法對受罰主體,宣告一定期間之緩刑,在緩刑期間內暫緩刑之執行,俟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其刑之宣告即因而失其效力,法人既得為受罰之主體,自具有受緩刑宣告之適格;又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則惡性較短期自由刑猶輕之罰金刑,溯自我國舊刑法修正施行時,即入於得宣告緩刑之列,是法人雖無有期徒刑之適應性,既得科以罰金,復以刑法緩刑規定並未排除法人之適用,對法人自非不得宣告緩刑。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給予緩刑之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至該撤銷緩刑宣告規定之立法是否周延,能否與緩刑宣告之規定互相呼應,以促使受緩刑宣告者均知所惕勵不致再犯,乃立法政策問題,非可竟以法人一旦受緩刑宣告,即不可能撤銷為由,執為不得對法人宣告緩刑之立論,此參諸修正後於95年7月1日施行之刑法,關於緩刑宣告之撤銷,除修正原第75條必要撤銷之規定外,並增訂第75條之1得裁量撤銷之規定,則經宣告緩刑之法人,倘有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情形,已得撤銷其緩刑之宣告,以彌補原有規定之不足,其理至明(最高法院95年度台非字第163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本件被告巨鴻公司、寶固公司、祿寶公司及田佳力公司均無刑事犯罪前科,而被告黃睿富、邱綉香、黃睿哲、嚴章瑞、林文進、賴政男、王榮文、施隆輝及陳松年(被告陳松年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6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緩刑2年確定,惟緩刑期滿,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其刑之宣告失其效力)均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等情,有被告等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足認被告等人素行尚佳,其等因一時莽撞失慮,致罹刑章,犯後又均自白不諱,足見其等確有悔意並亟思悔過,堪認確有悛悔之實據,故認其等於經此偵審教訓及本次罪刑之科處,自當知所惕勉,信無再犯之虞,故本院認前開對其等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各予宣告如主文所示之緩刑期間,另考量被告等因缺乏法治觀念,而為本案上揭犯行,為促使其等日後得以知曉尊重法治之觀念,並填補其犯行對法秩序造成之破壞,本院認除前開緩刑宣告外,尚有賦予被告一定負擔之必要,遂併諭知被告等均應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各向公庫支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以勵自新兼收惕儆之效(如被告不履行前開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併此敘明)。
肆、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黃睿富係巨鴻公司負責人,其為遂行於參與政府採購案件時,形式上符合三家廠商公開採購之要求,遂與被告邱綉香共同基於意圖影響採購結果以製造競爭假象並避免流標之共同犯意聯絡,由被告黃睿富依各標案資格不同及其需求或使用巨鴻公司或其以他人名義擔任登記負責人而實際由其經營之京展公司、亞力工程行、日欣工程、鉅大公司之名義或借用如上開事實欄所載由黃睿哲、嚴章瑞、林文進、張俊偉、王榮文、劉邦雄、賴政男、徐金銓、施隆輝等人為代表人而原無意願投標之上揭公司名義,從而參與如附表三所示之工程之投標,並由被告邱綉香負責相關投標文件之製作,從而得標獲有利益。因認被告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涉犯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5項前段之意圖影響採購結果,而借用他人名義及證件參加投標罪嫌等語。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另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係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40年台上字第86號、30年台上字第816號、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資參照)。
三、經查,公訴意旨雖認被告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於如附表三所示工程有借用萬寶隆營造有限公司(下稱萬寶隆公司)及英德企業有限公司(下稱英德公司)之名義而為該工程之投標,然卷內並無萬寶隆公司抑或英德公司之代表人就其等有何出借公司名義以供被告黃睿富投標之不利被告證述可參,且如附表三所示該工程,雖經桃園地檢署101年度偵字第1389號起訴書列於被告黃睿富之涉案附表內,惟該起訴書之犯罪事實欄未曾提及該二公司有何出借名義與被告黃睿富之情,再觀諸卷內亦無其他佐證可認被告黃睿富確有借用該二公司名義以為投標之舉;則此部分自屬不能證明被告黃睿富及邱綉香犯罪,本應就此部分各為無罪之諭知,惟若此部分亦經有罪認定,因與被告黃睿富、邱綉香如上開有罪認定就附表一部分所為之妨害投標犯行部分,具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0條,政府採購法第87條第3項、第92條,刑法第11條、第2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74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款,94年1月7日修正前刑法第28條、第56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現已廢止),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2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家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5年3月2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佩伶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附錄所犯法條:
政府採購法第87條(強迫投標廠商違反本意之處罰)意圖使廠商不為投標、違反其本意投標,或使得標廠商放棄得標、得標後轉包或分包,而施強暴、脅迫、藥劑或催眠術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詐術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廠商無法投標或開標發生不正確結果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決標價格或獲取不當利益,而以契約、協議或其他方式之合意,使廠商不為投標或不為價格之競爭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影響採購結果或獲取不當利益,而借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亦同。
第1項、第3項及第4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案號(案名│招標機關│參標廠商│決標日期│決標金額│行為人及行為方式│證據資料││號│)│││得標廠商│(新臺幣)││││││││││││├─┼─────┼────┼───────────┼────┼─────┼─────────┼───────┤│1│000000000│桃園縣桃│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2.8.1│196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桃園縣立建國國│││水生植物教│園市建國│巨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巨鴻國際││向無投標意願之嚴章│民中學水生植物│││學區及環境│國民中學│松鶴賺實業有限公司│事業有限││瑞借用松鶴賺公司名│教學區及環境衛│││衛生改善工│││公司││義後,再由黃睿富及│生改善工程合約│││程│││││邱綉香以黃睿富所經│書及驗收記錄等││││││││營之巨鴻公司及其等│資料(法務部調││││││││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名│查局臺北市調查││││││││義併與投標,而由巨│處工程資料卷一││││││││鴻公 司得標 。│第2-4頁)│├─┼─────┼────┼───────────┼────┼─────┼─────────┼───────┤│2│C0119-91│桃園縣桃│泳昇環境工程行│93.2.20│217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桃園縣桃園市同│││廢水回收在│園市同德│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泳昇環境││向無投標意願之張俊│德國民小學監造│││利用暨綠美│國民小學│佑鼎工程行│工程行││偉及嚴章瑞各借用泳│委託書、預算書│││化工程││坤信實業有限公司│││昇環境工程行及佑鼎│、開標/議價/││││││││工程行名義後,再由│決標/流標/廢││││││││黃睿富及邱綉香以黃│標記錄、監工日││││││││睿富所經營之巨鴻公│誌等資料(法部││││││││司及其等所借得之前│調查局臺北市調││││││││揭工程行名義併與投│查處工程資料卷││││││││標,而由出借名義以│一第13-32頁)││││││││供黃睿富於得標後得│││││││││實際承作工程之泳昇│││││││││環境工程行得標。││├─┼─────┼────┼───────────┼────┼─────┼─────────┼───────┤│3│9303│桃園縣桃│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3.5.26││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學校未提供卷│││廢水回收利│園市慈文│泳昇環境工程行│巨鴻國際││向無投標意願之張俊│證資料│││用暨環境衛│國民小學│亞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事業有限││偉及黃睿哲各借用泳││││生改善工程│││公司││昇環境工程行及亞太│││││││││生化公司名義後,再│││││││││由黃睿富及邱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之巨鴻│││││││││公司及其等所借得之│││││││││前揭廠商名義併與投│││││││││標,而由黃睿富所經│││││││││營之巨鴻公司得標。││├─┼─────┼────┼───────────┼────┼─────┼─────────┼───────┤│4│000000000│桃園縣桃│泳昇環境工程行│93.6.25│274萬3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桃園縣立建國國│││廁所整修暨│園市建國│亞力工程行│泳昇環境│元│向無投標意願之張俊│民中學廁所整修│││環境衛生改│國民中學│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工程行││偉借用泳昇環境工程│暨環境衛生改善│││善工程│││││行名義後,再由黃睿│工程預算書、監││││││││富及邱綉香以黃睿富│造委託書及工程││││││││所經營之巨鴻公司及│驗收記錄等資料││││││││、亞力工程行及其等│(法務部調查局││││││││所借得之前揭工程行│臺北市調查處工││││││││名義併與投標,而由│程資料卷一第7-││││││││出借名義以供黃睿富│12頁)││││││││於得標後得實際承作│││││││││工程之泳昇環境工程│││││││││行得標。││├─┼─────┼────┼───────────┼────┼─────┼─────────┼───────┤│5│93014│桃園縣立│泳昇環境工程行│93.7.20│178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桃園縣立永豐高│││化糞池整修│永豐高級│佑鼎工程行│泳昇環境││向無投標意願之張俊│級中學化糞池整│││防漏工程│中學│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工程行││偉及嚴章瑞各借用泳│修防漏工程施工││││││││昇環境工程行及佑鼎│規範、投標廠商││││││││工程行名義後,再由│簽名單、開標/││││││││黃睿富及邱綉香以黃│議價/決標/流││││││││睿富所經營之巨鴻公│標/廢標記錄、││││││││司及其等所借得之前│驗收記錄、監工││││││││揭工程行名義併與投│日誌等資料(法││││││││標,而由出借名義以│務部調查局臺北││││││││供黃睿富於得標後得│市調查處工程資││││││││實際承作工程之泳昇│料卷一第33-43││││││││環境工程行得標。│頁)│├─┼─────┼────┼───────────┼────┼─────┼─────────┼───────┤│6│C0119│桃園縣桃│亞力工程行│93.7.27│371萬9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桃園縣同德國小│││化糞池整修│園市同德│泳昇環境工程行│亞力工程│元│向無投標意願之張俊│化糞池整修防漏│││防漏工程│國民小學│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行││偉借用泳昇環境工程│工程、經費建議││││││││行名義後,再由黃睿│書、驗收記錄、││││││││富及邱綉香以黃睿富│監工日誌、等資││││││││所經營之巨鴻公司、│料(法務部調查││││││││亞力工程行及其等所│局臺北市調查處││││││││借得之前揭工程行名│工程資料卷一第││││││││義併與投標,而由黃│44-58頁)││││││││睿富所經營之亞力工│││││││││程行得標。││├─┼─────┼────┼───────────┼────┼─────┼─────────┼───────┤│7│930709A│桃園縣龜│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3.7.27│189萬7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桃園縣壽山國小│││廁所環境改│山鄉壽山│泳昇環境工程行│巨鴻國際│元│向無投標意願之張俊│工程設計監造委│││善工程│國民小學│頤家實業有限公司│事業有限││偉借用泳昇環境工程│託書、工程預算││││││公司││行名義後,再由黃睿│書、開標/議價││││││││富及邱綉香以黃睿富│/決標/流標/││││││││所經營之巨鴻公司及│廢標記錄、驗收││││││││其等所借得之前揭工│記錄、監工日誌││││││││程行名義併與投標,│等資料(法務部││││││││而由黃睿富所經營之│調查局臺北市調││││││││巨鴻公司得標。│查處工程資料卷│││││││││一第(59-82頁│││││││││)│├─┼─────┼────┼───────────┼────┼─────┼─────────┼───────┤│8│930712│桃園縣蘆│泳昇環境工程行│93.7.27│104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外社國小工程設│││環境衛生改│竹鄉外社│本川營造有限公司│泳昇環境││向無投標意願之張俊│計監造委託書、│││善工程│國民小學│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工程行││偉借用泳昇環境工程│開標/決標/議│││││頤家實業有限公司│││行名義後,再由黃睿│價/廢標記錄、││││││││富及邱綉香以黃睿富│工程預算書、監││││││││所經營之巨鴻公司及│工日誌、環境衛││││││││其等所借得之前揭工│生改善工程契約││││││││程行名義併與投標,│書、驗收記錄、││││││││而由出借名義以供黃│防水隔熱粉試驗││││││││睿富於得標後得實際│報告等資料(法││││││││承作工程之泳昇環境│務部調查局臺北││││││││工程行得標。│市調查處工程資│││││││││料卷一第83-113│││││││││頁)│├─┼─────┼────┼───────────┼────┼─────┼─────────┼───────┤│9│C0116-54│桃園縣桃│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3.7.28│370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桃園市大有國小│││校園環境改│園市大有│亞力工程行│巨鴻國際││向無投標意願之張俊│委託設計監造校│││造工程│國民小學│泳昇環境工程行│事業有限││偉借用泳昇環境工程│園環境改造工程││││││公司││行名義後,再由黃睿│紀錄、工程開標││││││││富及邱綉香以黃睿富│/議價/決標/││││││││所經營之巨鴻公司、│流標/廢標記錄││││││││亞力工程行及其等所│、防水粉末材料││││││││借得之前揭工程行名│試驗報告、工程││││││││義併與投標,而由黃│契約書、驗收記││││││││睿富所經營之巨鴻公│錄等資料(法務││││││││司得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工程資料│││││││││卷一第114-137│││││││││頁)│├─┼─────┼────┼───────────┼────┼─────┼─────────┼───────┤│10│9308│桃園縣桃│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3.8.4│265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清溪國中工程設│││老舊廁所整│園市清溪│英德企業有限公司│巨鴻國際││向無投標意願之張俊│計監造委託書、│││建工程│國民中學│泳昇環境工程行│事業有限││偉借用泳昇環境工程│開標/議價/決││││││公司││行名義後,再由黃睿│標紀錄、工程合││││││││富及邱綉香以黃睿富│約書、工程班價││││││││所經營之巨鴻公司及│分析、驗收記錄││││││││其等所借得之前揭工│估價單等資料(││││││││程行名義併與投標,│法務部調查局臺││││││││而由黃睿富所經營之│北市調查處工程││││││││巨鴻公司得標。│資料卷一第138-│││││││││153頁)│├─┼─────┼────┼───────────┼────┼─────┼─────────┼───────┤│11│a930149│桃園縣桃│亞力工程行│93.8.13│336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會稽國小工程設│││推動綠建築│園市會稽│泳昇環境工程行│亞力工程││向無投標意願之張俊│計監造委託書、│││方案計畫│國民小學│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行││偉借用泳昇環境工程│開標/議價/決││││││││行名義後,再由黃睿│標/流標/廢標││││││││富及邱綉香以黃睿富│記錄、工程契約││││││││所經營之巨鴻公司、│書、驗收記錄、││││││││亞力工程行及其等所│監工日誌等資料││││││││借得之前揭工程行名│(法務部調查處││││││││義併與投標,而由黃│臺北市調查處工││││││││睿富所經營之亞力工│程資料卷一第15││││││││程行得標。│4-182頁)│├─┼─────┼────┼───────────┼────┼─────┼─────────┼───────┤│12│931001│桃園縣立│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3.11.9│303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同德國小工程設│││綠美化暨廢│同德國民│亞力工程行│巨鴻國際││向無投標意願之張俊│計監造委託書、│││水回收在利│中學│泳昇環境工程行│事業有限││偉借用泳昇環境工程│工程預算書、開│││用環境工程│││公司││行名義後,再由黃睿│標記錄、驗收記││││││││富及邱綉香以黃睿富│錄、監工日誌、││││││││所經營之巨鴻公司、│開標記錄等資料││││││││亞力工程行及其等所│(法務部調查局││││││││借得之前揭工程行名│臺北市調查處工││││││││義併與投標,而由黃│程資料卷一第││││││││睿富所經營之巨鴻公│202-222頁)││││││││司得標。││├─┼─────┼────┼───────────┼────┼─────┼─────────┼───────┤│13│940401│桃園縣龜│宏昌環境事業有限公司│94.5.13│186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大埔國小監造委│││教學環境衛│山鄉大埔│松詠企業有限公司│宏昌環境││向無投標意願之王榮│託書、工程預算│││生改善工程│國民小學│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事業有限││文借用宏昌公司名義│書、工程契約、│││││基崴工程行│公司││後,再由黃睿富及邱│開標/議價/決││││││││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標/流標/廢標││││││││之巨鴻公司及其等所│記錄等資料(法││││││││借得之前揭公司名義│務部調查局臺北││││││││併與投標,而由出借│市調查處工程資││││││││名義以供黃睿富於得│料卷一第223-23││││││││標後得實際承作工程│6頁)││││││││之宏昌公司得標。││├─┼─────┼────┼───────────┼────┼─────┼─────────┼───────┤│14│94010│桃園縣立│亞力工程行│94.6.13│375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永豐中學工程設│││校園環境改│永豐高級│宏昌環境事業有限公司│亞力工程││向無投標意願之王榮│計監造委託書、│││善工程│中學│基崴工程行│行││文借用宏昌公司名義│開標/議價/決││││││││後,再由黃睿富及邱│標/流標/廢標││││││││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記錄、驗收記錄││││││││之亞力工程行及其等│等資料(法務部││││││││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名│調查局臺北市調││││││││義併與投標,而由黃│查處工程資料卷││││││││睿富所經營之亞力工│一第237-255頁││││││││程行得標。│)│├─┼─────┼────┼───────────┼────┼─────┼─────────┼───────┤│15│C0000-0000│桃園縣蘆│宏昌環境事業有限公司│94.11.3│187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頂社國小工程設│││校園綠地環│竹鄉頂社│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宏昌環境││向無投標意願之王榮│計監造委託書、│││境衛生改善│國民小學│建發土木包工業│事業有限││文借用宏昌公司名義│工程預算書、工│││工程││亞力工程行│公司││後,再由黃睿富及邱│程估價單、唉/││││││││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議價/決標/流││││││││之巨鴻公司、亞力工│標/廢標記錄、││││││││程行及其等所借得之│採購契約書、監││││││││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工日誌等資料(││││││││標,而由出借名義以│法務部調查局臺││││││││供黃睿富於得標後得│北市調查處工程││││││││實際承作工程之宏昌│資料卷一第256-││││││││公司得標。│279頁)│├─┼─────┼────┼───────────┼────┼─────┼─────────┼───────┤│16│000000000│桃園縣桃│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4.11.4││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學校未提供完│││校園環境衛│園市建國│宏昌環境事業有限公司│巨鴻國際││向無投標意願之王榮│整資料│││生改善工程│國民中學│亞力工程行│事業有限││文借用宏昌公司名義│建國中學校園環│││││黃驊實業有限公司│公司││後,再由黃睿富及邱│境改善工程委任││││││││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契約書(法部調││││││││之巨鴻公司、亞力工│查局臺北市調查││││││││程行及其等所借得之│處工程資料卷一││││││││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第5-6頁)││││││││標,而由黃睿富所經│││││││││營之巨鴻公司得標。││├─┼─────┼────┼───────────┼────┼─────┼─────────┼───────┤│17│941001│桃園縣立│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4.11.11│398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同德中學工程設│││教學環境改│同德國民│宏昌環境事業有限公司│巨鴻國際││向無投標意願之王榮│計監造委託書、│││善工程案│中學│亞力工程行│事業有限││文借用宏昌公司名義│驗收記錄、施工││││││公司││後,再由黃睿富及邱│及監工日誌等資││││││││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料(法務部調查││││││││之巨鴻公司、亞力工│局臺北市調查處││││││││程行及其等所借得之│工程資料卷一第││││││││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280-302頁)││││││││標,而由黃睿富所經│││││││││營之巨鴻公司得標。││├─┼─────┼────┼───────────┼────┼─────┼─────────┼───────┤│18│94021│桃園縣立│亞力工程行│94.11.15│240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永豐中學工程預│││前庭地坪整│永豐高級│宏昌環境事業有限公司│亞力工程││向無投標意願之王榮│算書、設計監造│││修工程│中學│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行││文借用宏昌公司名義│委託書、開標/││││││││後,再由黃睿富及邱│議價/決標/流││││││││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標/廢標記錄、││││││││之巨鴻公司、亞力工│工程合約書、監││││││││程行及其等所借得之│工日誌等資料(││││││││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法務部調查局臺││││││││標,而由黃睿富所經│北市調查處工程││││││││營之亞力工程行得標│資料卷一第303-││││││││。│頁)│├─┼─────┼────┼───────────┼────┼─────┼─────────┼───────┤│19│C0000-0000│桃園縣蘆│宏昌環境事業有限公司│94.12.7│228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錦興國小工程設│││教學環境改│竹鄉錦興│慧美工程行│宏昌環境││向無投標意願之王榮│計監造合約書、│││善工程│國民小學│亞力工程行│事業有限││文借用宏昌公司名義│工程預算書、開│││││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公司││後,再由黃睿富及邱│標/議價/決標││││││││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流標/廢標記││││││││之巨鴻公司、亞力工│錄、監工日誌等││││││││程行及其等所借得之│資料(法務部調││││││││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查局臺北市調查││││││││標,而由出借名義以│處工程資料卷一││││││││供黃睿富於得標後得│第328-355頁)││││││││實際承作工程之宏昌│││││││││公司得標。││├─┼─────┼────┼───────────┼────┼─────┼─────────┼───────┤│20│000000000│桃園縣八│亞力工程行│94.12.30│445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大成國小工程設│││教學環境改│德市大成│宏昌環境事業有限公司│亞力工程││向無投標意願之王榮│計監造委託書、│││善工程│國民小學│松發企業社│行││文借用宏昌公司名義│工程預算書、監││││││││後,再由黃睿富及邱│工日誌、開標/││││││││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議價/決標/流││││││││之亞力工程行及其等│標/廢標記錄、││││││││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名│工程合約書等資││││││││義併與投標,而由黃│料(法務部調查││││││││睿富所經營之亞力工│局臺北市調查處││││││││程行得標。│工程資料卷二第│││││││││1-18頁)│├─┼─────┼────┼───────────┼────┼─────┼─────────┼───────┤│21│B0000-0000│桃園縣立│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5.6.9│370萬6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幸福國中開標廠│││桃園縣立幸│幸福國民│宏昌環境事業有限公司│巨鴻國際│元│向無投標意願之王榮│商簽到表、開標│││福國民中學│中學│亞力工程行│事業有限││文借用宏昌公司名義│/議價/決標/│││九十四學年│││公司││後,再由黃睿富及邱│流標/廢標記錄│││度環境教育│││││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等資料(法務部│││改善及綠美│││││之巨鴻公司、亞力工│調查局臺北市調│││化工程│││││程行及其等所借得之│查處工程資料卷││││││││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二第19-28頁)││││││││標,而由黃睿富所經│││││││││營之巨鴻公司得標。││├─┼─────┼────┼───────────┼────┼─────┼─────────┼───────┤│22│94043│基隆市中│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4.4.22│89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中興國小│││教學環境衛│興國小│亞力工程行│巨鴻國際││之黃睿哲借用亞太公│「教學環境衛生│││生改善工程││亞太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事業有限││司名義後,再由黃睿│改善工程」開標││││││公司││富以其所經營之巨鴻│/議價/決標/││││││││公司、亞力工程行及│廢標紀錄、決標││││││││其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公告(基檢101││││││││名義併與投標,而由│偵字2348卷一第││││││││黃睿富所經營之巨鴻│58頁)││││││││公司得標。││├─┼─────┼────┼───────────┼────┼─────┼─────────┼───────┤│23│9400-2│基隆市復│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4.8.10│84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復興國小│││94年度教學│興國小│亞力工程行│巨鴻國際││之王榮文借用宏昌公│「94年度教學環│││環境改善工││宏昌環境事業有限公司│事業有限││司名義後,再由黃睿│境改善工程」開│││程│││公司││富以其所經營之巨鴻│標記錄表、決標││││││││公司、亞力工程行及│公告(基檢101││││││││其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偵字2348卷一第││││││││名義併與投標,而由│59頁)││││││││黃睿富所經營之巨鴻│││││││││公司得標。││├─┼─────┼────┼───────────┼────┼─────┼─────────┼───────┤│24│940004│基隆市華│亞力工程行│94.9.14│82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華興國小│││基隆市華興│興國小│宏昌環境事業有限公司│亞力工程││之王榮文借用宏昌公│「教學環境改善│││國小教學環││基崴工程行│行││司名義後,再由黃睿│工程」開標/議│││境│││││富以其所經營之亞力│價/決標/廢標││││││││工程行及其所借得之│紀錄(基檢101││││││││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偵字2348卷一第││││││││標,而由黃睿富所經│60頁)││││││││營之亞力工程行得標│││││││││。││├─┼─────┼────┼───────────┼────┼─────┼─────────┼───────┤│25│094002│基隆市中│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4.10.11│78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中和國小│││教學環境改│和國小│亞力工程行│巨鴻國際││之王榮文借用宏昌公│「教學環境改善│││善工程││宏昌環境事業有限公司│事業有限││司名義後,再由黃睿│工程」開標/議││││││公司││富以其所經營之巨鴻│價/決標/廢標││││││││公司、亞力工程行及│紀錄(基檢101││││││││其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偵字2348卷一第││││││││名義併與投標,而由│61頁)││││││││黃睿富所經營之巨鴻│││││││││公司得標。││└─┴─────┴────┴───────────┴────┴─────┴─────────┴───────┘附表二:
┌─┬─────┬────┬───────────┬────┬─────┬─────────┬───────┐│編│案號(案名│招標機關│投標廠商│決標日期│決標金額│行為人及行為方式│證據資料(卷頁││號│)│││得標廠商│(新臺幣)││)│├─┼─────┼────┼───────────┼────┼─────┼─────────┼───────┤│1│950701│桃園縣立│亞力工程行│95.7.19│448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同德國中工程預│││95年度校園│同德國民│松發企業社│亞力工程││向無投標意願之王榮│算計畫書圖、開│││環境改善工│中學│宏昌環境事業有限公司│行││文借用宏昌公司名義│標/議價/決標│││程案│││││後,再由黃睿富及邱│/流標/廢標記││││││││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錄、工程合約書││││││││之亞力工程行及其等│、驗收記錄、監││││││││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名│工日報表(法務││││││││義併與投標,而由黃│部調查局臺北市││││││││睿富所經營之亞力工│調查處工程資料││││││││程行得標。│卷二第29-40頁│││││││││)│├─┼─────┼────┼───────────┼────┼─────┼─────────┼───────┤│2│9512-1│桃園縣桃│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5.11.15│381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文山國小送審計│││第二棟校舍│園市文山│忠勝土木包工程│巨鴻國際││以黃睿富所經營之巨│畫書、第二次開│││廁所及週邊│國民小學│亞力工程行│事業有限││鴻公司及黃睿富以他│標/議價/決標│││環境改善工│││公司││人擔任名義負責人而│/流標/廢標記│││程│││││實由其負責經營之亞│錄、工程設計監││││││││力工程行併與投標,│造委託書、工程││││││││而由巨鴻公司得標。│預算書、驗收記│││││││││錄、(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工程資料卷二│││││││││)│├─┼─────┼────┼───────────┼────┼─────┼─────────┼───────┤│3│00000000│桃園縣桃│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5.11.24│428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新埔國小工程預│││校園環境暨│園市新埔│松發企業社│巨鴻國際││以黃睿富所經營之巨│算書、投標廠商│││景觀綠美化│國民小學│亞力工程行│事業有限││鴻公司及黃睿富以他│簽到表、開標/│││改善工程採│││公司││人名義擔任名義負責│決標記錄工程合│││購│││││人而實由其負責經營│約書、驗收記錄││││││││之亞力工程行併與投│等資料(法務部││││││││標,而由巨鴻公司得│調查局臺北市調││││││││標。│查處工程資料卷│││││││││二第84-95頁)│├─┼─────┼────┼───────────┼────┼─────┼─────────┼───────┤│4│C0000-000-│桃園縣桃│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5.12.22│426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同德國小校園環│││017│園市同德│富洋土木包工業│巨鴻國際││向無投標意願之賴政│境美化工程合約│││校園環境美│國民小學│田佳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事業有限││男、劉邦雄各借用田│書、施工日誌、│││化工程│││公司││佳力公司、富洋土木│驗收記錄及驗收││││││││包工業名義後,再由│證明書、廠商簽││││││││黃睿富及邱綉香以黃│到簿及決標通知││││││││睿富所經營之巨鴻公│等資料(法務部││││││││司及其等所借得之前│調查局臺北市調││││││││揭公司名義併與投標│查處工程資料卷││││││││,而由黃睿富所經營│二第135-168頁││││││││之巨鴻公司得標(賴│││││││││政男、劉邦雄此部分│││││││││所涉,均未據起訴)│││││││││。││├─┼─────┼────┼───────────┼────┼─────┼─────────┼───────┤│5│9516│桃園縣立│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5.12.26│443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仁和國中工程設│││改善廁所衛│仁和國民│亞力工程行│巨鴻國際││向無投標意願之嚴章│計監造委託書、│││生工程│中學│寶固工程有限公司│事業有限││瑞借用寶固公司名義│工程預算書、決││││││公司││後,再由黃睿富及邱│標記錄、合約書││││││││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施工日誌、驗││││││││之巨鴻公司、亞力工│收記錄等資料(││││││││程行及其等所借得之│法務部調查局臺││││││││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北市調查處工程││││││││標,而由黃睿富所經│資料卷二第169-││││││││營之巨鴻公司得標。│192頁)│├─┼─────┼────┼───────────┼────┼─────┼─────────┼───────┤│6│96009│桃園縣立│亞力工程行│96.9.4│130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永豐中學專科教│││專科教室改│永豐高級│寶固工程有限公司│亞力工程││向無投標意願之嚴章│室改善工程委託│││善工程│中學│祿寶營造有限公司│行││瑞及賴政男借用寶固│設計契約書、開││││││││公司、祿寶公司名義│標/議價/決標││││││││後,再由黃睿富及邱│/流標/廢標記││││││││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錄、變更契約書││││││││之亞力工程行及其等│、驗收記錄等資││││││││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名│料(法務部調查││││││││義併與投標,而由黃│局臺北市調查處││││││││睿富所經營之亞力工│工程資料卷二第││││││││程行得標(賴政男此│193-209頁)││││││││部分所涉,未據起訴│││││││││)。││├─┼─────┼────┼───────────┼────┼─────┼─────────┼───────┤│7│96012│桃園縣立│亞力工程行│96.10.9│434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永豐中學屋頂整│││屋頂整修暨│永豐高級│富洋土木包工業│亞力工程││向無投標意願之劉邦│修暨中庭鋪面改│││中庭鋪面改│中學│田佳力貿易企業有限公│行││雄及賴政男各借用富│善工程設計監造│││善工程││司│││洋土木包工業及田佳│委託契約書、工││││││││力公司名義後,再由│程預算書、開標││││││││黃睿富及邱綉香以黃│/議價/決標/││││││││睿富所經營之亞力工│流標/廢標記錄││││││││程行及其等所借得之│、驗收記錄等資││││││││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料(法務部調查││││││││標,而由黃睿富所經│局臺北市調查處││││││││營之亞力工程行得標│工程資料卷二第││││││││(劉邦雄及賴政男此│211-226頁)││││││││部分所涉,未據起訴│││││││││)。││├─┼─────┼────┼───────────┼────┼─────┼─────────┼───────┤│8│9609│桃園縣立│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6.10.16│450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仁和中學改善廁│││改廁所衛生│仁和國民│三一四有限公司│巨鴻國際││向無投標意願之劉邦│所衛生工程委託│││工程│中學│富洋土木包工業│事業有限││雄借用富洋土木包工│規劃設計監造勞││││││公司││業名義後,再由黃睿│務採購契約書、││││││││富及邱綉香以黃睿富│工程預算書、決││││││││所經營之巨鴻公司及│標記錄、合約書││││││││其等所借得之前揭公│、施工日誌等資││││││││司名義併與投標,而│料(法務部調查││││││││由黃睿富所經營之巨│局臺北市調查處││││││││鴻公司得標(劉邦雄│工程資料卷二第││││││││此部分所涉,未據起│227-251頁、桃││││││││訴)。│園地檢99他字21│││││││││43卷第77頁)│├─┼─────┼────┼───────────┼────┼─────┼─────────┼───────┤│9│961001│桃園縣立│亞力工程行│96.10.16│437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同德國中校園環│││校園環境暨│同德國民│寶固工程有限公司│亞力工程││向無投標意願之嚴章│境暨景觀綠美化│││景觀綠美化│中學│三一四有限公司│行││瑞借用寶固公司名義│改善工程設計監│││改善工程案│││││後,再由黃睿富及邱│造委託書、工程││││││││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預算書、開標/││││││││之亞力工程行及其等│議價/決標/流││││││││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名│標/廢標紀錄、││││││││義併與投標,而由黃│工程合約書、監││││││││睿富所經營之亞力工│造報表、驗收記││││││││程行得標。│錄等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工程資料│││││││││卷二第252-284│││││││││頁)│├─┼─────┼────┼───────────┼────┼─────┼─────────┼───────┤│10│9612│桃園縣八│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6.11.6│432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大成國小教學環│││教學環境、│德市大成│祿寶營造有限公司│巨鴻國際││向無投標意願之賴政│境、防水、廁所│││防水、廁所│國民小學│寶固工程有限公司│事業有限││男、嚴章瑞各借用祿│及化糞池改善工│││及化糞池改│││公司││寶公司及寶固公司名│程委託規劃設計│││善工程│││││義後,再由黃睿富及│監造勞務採購契││││││││邱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約書、工程預算││││││││營之巨鴻公司及其等│書、施工暨品管││││││││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名│計畫書、施工日││││││││義併與投標,而由黃│誌開標/議價/││││││││睿富所經營之巨鴻公│決標/流標/廢││││││││司得標(賴政男此部│標記錄、檢討聲││││││││分所涉,未據起訴)│復報告等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工程│││││││││資料卷二第285-│││││││││308頁、桃園地│││││││││檢99年度他字第│││││││││2143卷54頁)│├─┼─────┼────┼───────────┼────┼─────┼─────────┼───────┤│11│961107│桃園縣大│富洋土木包工業│96.11.20│350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永福國小委託技│││教育部96年│溪永福國│亞力工程行│富洋土木││向無投標意願之劉邦│術服務廠商服務│││度永續校園│民小學│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包工業││雄借用富洋土木包工│建議書、開標記│││局部改造工│││││業名義後,再由黃睿│錄、工程採購契│││程(永福、│││││富及邱綉香以黃睿富│約書、施工品質│││福安、瑞祥│││││所經營之巨鴻公司、│計畫書、驗收記│││)三校整合│││││亞力工程行及其等所│錄等資料(法務│││案│││││借得之前揭公司名義│部調查局臺北市││││││││併與投標,而由出借│調查處工程資料││││││││名義以供黃睿富於得│卷三第1-17頁)││││││││標後得實際承作工程│││││││││之富洋土木包工業得│││││││││標(劉邦雄此部分所│││││││││涉,未據起訴)。││├─┼─────┼────┼───────────┼────┼─────┼─────────┼───────┤│12│961201│桃園縣桃│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6.12.27│419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龍山國小工程預│││屋頂防水隔│園市龍山│祿寶營造有限公司│巨鴻國際││向無投標意願之賴政│算書、委託規劃│││熱整修改善│國民小學│富洋土木包工業│事業有限││男、劉邦雄各借用祿│設計監造勞務採│││工程│││公司││寶公司及富洋土木包│購契約書、工程││││││││工業名義後,再由黃│契約書、開標決││││││││睿富及邱綉香以黃睿│標會議記錄、送││││││││富所經營之巨鴻公司│審資料、驗收記││││││││及其等所借得之前揭│錄等資料(法務││││││││公司名義併與投標,│部調查局臺北市││││││││而由黃睿富所經營之│調查處工程資料││││││││巨鴻公司得標(賴政│卷三第18-52頁││││││││男、劉邦雄此部分所│、桃園地檢99他││││││││涉,未據起訴)。│字2143卷第70頁│││││││││)│├─┼─────┼────┼───────────┼────┼─────┼─────────┼───────┤│13│c0903-96│桃園縣蘆│大君工程開發有限公司│96.12.31│441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公埔國小會議記│││-12-04│竹鄉公埔│富洋土木包工業│大君工程││向無投標意願之黃睿│錄、報價單、委│││校園環境及│國民小學│寶固工程有限公司│開發有限││哲、劉邦雄及嚴章瑞│託規劃設計監造│││衛生設備改│││公司││各借用大君公司、富│勞務採購契約書│││善工程│││││洋土木包工業及寶固│、相關函文、開││││││││公司名義後,再由黃│標/議價/決標││││││││睿富及邱綉香以其等│/流標/廢標記││││││││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名│錄、工程預算書││││││││義參與投標,而由出│合約書、驗收記││││││││借名義以供黃睿富於│錄等資料(法務││││││││得標後得實際承作工│部調查局臺北市││││││││程之大君公司得標(│調查處工程資料││││││││劉邦雄此部分所涉,│卷三第53-99頁││││││││未據起訴)。│、桃園地檢99他│││││││││字2143卷第64頁│││││││││)│├─┼─────┼────┼───────────┼────┼─────┼─────────┼───────┤│14│C0000-0000│中壢市中│日欣工程行│97.10.21│372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中壢國小校園環│││校園環境改│壢國小│鉅大工程開發有限公司│日欣工程││向無投標意願之施隆│境改善工程委託│││善工程││友良營造有限公司│行││輝借用友良公司名義│規劃設計監造勞││││││││後,再由黃睿富及邱│務採購契約書、││││││││綉香以由黃睿富擔任│工程預算書、開││││││││實際負責人之日欣工│標/議價/決標││││││││程行及鉅大公司暨其│/流標/廢標記││││││││等所借得之前揭公司│錄、監造計畫書││││││││名義併與投標,而由│、施工暨品管計││││││││黃睿富實際經營之日│畫書等資料(法││││││││欣工程行得標(施隆│務部調查局臺北││││││││輝此部分所涉,未據│市調查處工程資││││││││起訴)。│料卷三第100-12│││││││││8頁)│├─┼─────┼────┼───────────┼────┼─────┼─────────┼───────┤│15│98008│桃園縣復│京展事業有限公司│98.8.21│403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介壽國小前庭暨│││前庭暨 莎古 │興鄉介壽│友良營造有限公司│京展事業││向無投標意願之施隆│莎古拉閱讀廣場│││拉閱讀廣場│國民小學│合富營造有限公司│有限公司││輝借用友良公司名義│地面整建工程委│││地面整建工│││││後,再由黃睿富及邱│託規劃設計監造│││程│││││綉香以黃睿富所實際│勞務採購契約書││││││││經營之京展公司及其│、開標/決標/││││││││等所借得之前揭公司│議價/廢標記錄││││││││名義併與投標,而由│、驗收記錄、施││││││││黃睿富所實際經營之│工日報表等資料││││││││京展公司得標(施隆│(法務部調查局││││││││輝此部分所涉,未據│臺北市調查處工││││││││起訴)。│程資料卷三第17│││││││││7-196頁)│├─┼─────┼────┼───────────┼────┼─────┼─────────┼───────┤│16│C0000-0000│桃園縣中│京展事業有限公司│96.12.22│470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中壢國小綠校園│││綠校園建置│壢市中壢│ 峯昌 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京展事業││向無投標意願之 邱金 │建置暨人車出入│││暨人車出入│國民小學│日欣工程行│有限公司││銓借用峯昌公司名義│口分道工程委託│││口分道工程│││││後,再由黃睿富及邱│規劃設計監造勞││││││││綉香以黃睿富所實際│務採購契約書、││││││││經營之京展公司、日│監造計畫書、施││││││││欣工程行及其等所借│工暨品管計畫書││││││││得之前揭公司名義併│、工程預算書、││││││││與投標,而由黃睿富│工程合約書、開││││││││所實際經營之京展公│標/議價/決標││││││││司得標(徐金銓此部│/離邀/廢標記││││││││分所涉,未據起訴)│錄監造日報表、││││││││。│督導記錄及驗收│││││││││記錄等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工程資│││││││││料卷三第207-23│││││││││7頁)│├─┼─────┼────┼───────────┼────┼─────┼─────────┼───────┤│17│9809│桃園大園│峯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99.4.30│412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埔心國小司令台│││司令台、操│鄉埔心國│ 東園 營造有限公司│峯昌營造││向無投標意願之徐金│、操場周邊、水│││場周邊、水│民小學│日欣工程行│工程有限││銓借用峯昌公司名義│溝整修工程會議│││溝整修工程│││公司││後,再由黃睿富及邱│記錄、招標比價││││││││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議價簽到簿、工││││││││之日欣工程行及其等│程預算書、開標││││││││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名│/議價/決標/││││││││義併與投標,而由出│流標/廢標記錄││││││││借名義以供黃睿富於│、委託規劃設計││││││││得標後得實際承作工│監造勞務採購契││││││││程之峯昌公司得標(│約書、督導報告││││││││徐金銓此部分所涉,│、工程合約書、││││││││未據起訴)。│監造計畫書等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工程資料卷三第│││││││││238-269頁)│├─┼─────┼────┼───────────┼────┼─────┼─────────┼───────┤│18│990416│桃園縣大│峯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99.4.30│398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永福國小校園節│││校園節能暨│溪鎮永福│錞鑽有限公司│峯昌營造││向無投標意願之邱金│能暨衛生設備改│││衛生設備改│國民小學│友良營造有限公司│工程有限││銓、施隆輝各借用峯│善工程委託規劃│││善工程│││公司││昌公司及友良公司名│設計監造勞務採││││││││義後,再由黃睿富及│購契約書、工程││││││││邱綉香以等所借得之│預算書、相關函││││││││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文、開標/議價││││││││標,而由出借名義以│/決標/流標/││││││││供黃睿富於得標後得│費標記錄等資料││││││││實際承作工程之峯昌│(法務部調查局││││││││公司得標( 邱金銓 及│臺北市調查處工││││││││施隆輝此部分所涉,│程資料卷三第││││││││均未據起訴)。│271-307頁)│├─┼─────┼────┼───────────┼────┼─────┼─────────┼───────┤│19│99002│桃園縣中│峯昌營造工程有限公司│99.6.8│465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新明國小開標/│││綠校園建置│壢市新明│暢達營造有限公司│峯昌營造││向無投標意願之邱金│決標/紀錄、工│││工程案│國民小學│友良營造有限公司│工程有限││銓、施隆輝各借用峯│程合約書、施工││││││公司││昌公司及友良公司名│及監造日報表等││││││││義後,再由黃睿富及│資料(法務部調││││││││邱綉香以等所借得之│查局臺北市調查││││││││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處工程資料卷三││││││││標,而由出借名義以│第308-322頁)││││││││供黃睿富於得標後得│││││││││實際承作工程之峯昌│││││││││公司得標(邱金銓及│││││││││施隆輝此部分所涉,│││││││││均未據起訴)。││├─┼─────┼────┼───────────┼────┼─────┼─────────┼───────┤│20│100005│桃園縣立│帝國工程行│100.9.2│25萬3千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中壢中學無障礙│││無障礙空間│中壢國民│亞力工程行│帝國工程││向無投標意願之林文│空間改善工程規│││改善工程│中學│英德企業有限公司│行││進借用帝國工程行名│劃設計及監造勞││││││││義後,再由黃睿富及│務採購案契約書││││││││邱綉香以黃睿富所經│、開標/決標記││││││││營之亞力工程行及其│錄、監造計畫書││││││││等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公共工程監造││││││││名義併與投標,而由│報表、驗收記錄││││││││出借名義以供黃睿富│、相關函文、工││││││││於得標後得實際承作│程預算書、(法││││││││工程之帝國工程行得│務部調查局臺北││││││││標。│市調查處工程資│││││││││料卷四第86-154│││││││││頁)│├─┼─────┼────┼───────────┼────┼─────┼─────────┼───────┤│21│c0000-0000│桃園縣中│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9.7.6│455萬元│黃睿富及邱綉香共同│中正國小打造綠│││6│壢市中正│錞鑽有限公司│巨鴻國際││向無投標意願之賴政│色校園環境改善│││打造綠色校│國民小學│野森屋有限公司│事業有限││男借用祿寶公司名義│工程委託規劃設│││園環境改善││祿寶營造有限公司│公司││後,再由黃睿富及邱│計監造勞務採購│││工程│││││綉香以黃睿富所經營│契約書、監造計││││││││之巨鴻公司及其等所│畫書、工程預算││││││││借得之前揭公司名義│書、決標記錄、││││││││併與投標,而由黃睿│施工暨品管計畫││││││││富所經營之巨鴻公司│書、審查表等資││││││││得標(賴政男此部分│料(法務部調查││││││││所涉,未據起訴。│局臺北市調查處│││││││││工程資料卷四第│││││││││1-30頁)│├─┼─────┼────┼───────────┼────┼─────┼─────────┼───────┤│22│95DS002│基隆市東│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5.8.16│85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東信國小│││教學環境衛│信國小│宏昌環境事業有限公司│巨鴻國際││之王榮文借用宏昌公│「教學環境衛生│││生改善工程││國鈺工程事業有限公司│事業有限││司名義後,再由黃睿│改善工程」開標││││││公司││富以其所經營之巨鴻│/議價/決標/││││││││公司及其所借得之前│廢標紀錄、決標││││││││揭公司名義併與投標│公告(基檢101││││││││,而由黃睿富所經營│偵字2348卷一第││││││││之巨鴻公司得標。│62頁)│├─┼─────┼────┼───────────┼────┼─────┼─────────┼───────┤│23│951005│基隆市中│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5.10.16│90萬5千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中興國小│││教學環境改│興國小│三一四有限公司│巨鴻國際││之陳松年借用松發企│「教學環境衛生│││善工程││松發企業社│事業有限││業社名義後,再由黃│改善工程」開標││││││公司││睿富以其所經營之巨│/議價/決標/││││││││鴻公司及其所借得之│廢標紀錄、決標││││││││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公告(基檢101││││││││標,而由黃睿富所經│偵字2348卷一第││││││││營之巨鴻公司得標。│63頁)│├─┼─────┼────┼───────────┼────┼─────┼─────────┼───────┤│24│Wudu95a003│基隆市五│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5.11.10│88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五堵國小│││基隆市五堵│堵國小│三一四有限公司│巨鴻國際││之陳松年借用松發企│「環境改善暨美│││國小環境改││松發企業社│事業有限││業社名義後,再由黃│化工程」開標/│││善暨美化工│││公司││睿富以其所經營之巨│議價/決標/廢│││程│││││鴻公司及其所借得之│標紀錄、決標公││││││││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告(基檢101偵││││││││標,而由黃睿富所經│字2348卷一第64││││││││營之巨鴻公司得標。│頁)│├─┼─────┼────┼───────────┼────┼─────┼─────────┼───────┤│25│CH95A002化│基隆市長│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5.11.27│82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長興國小│││糞池改善工│興國小│亞力工程行│巨鴻國際││之嚴章瑞借用寶固公│決標公告(基│││程││寶固工程有限公司│事業有限││司名義後,再由黃睿│檢101偵字2348││││││公司││富以其所經營之巨鴻│卷一第65頁)││││││││公司、亞力工程行及│││││││││其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標,而由│││││││││黃睿富所經營之巨鴻│││││││││公司得標。││├─┼─────┼────┼───────────┼────┼─────┼─────────┼───────┤│26│9502│基隆市堵│亞力工程行│95.12.14│90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堵南國小│││堵南國小化│南國小│寶固工程有限公司│亞力工程││之嚴章瑞借用寶固公│「化糞池改善工│││糞池改善工││三一四有限公司│行││司名義後,再由黃睿│程」開標/議價│││程│││││富以其所經營之亞力│/決標/廢標紀││││││││工程行及其所借得之│錄(基檢101偵││││││││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字2348卷一第66││││││││標,而由黃睿富所經│頁)││││││││營之亞力工程行得標│││││││││。││├─┼─────┼────┼───────────┼────┼─────┼─────────┼───────┤│27│96DS002│基隆市東│亞力工程行│96.10.18│86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東信國小│││環境衛生改│信國小│寶固工程有限公司│亞力工程││之嚴章瑞借用寶固公│「環境衛生改善│││善工程││巨阜營造有限公司│行││司名義,復透過與其│工程」開標/議││││││││具共同犯意聯絡之施│價/決標/廢標││││││││隆輝借用巨阜公司名│紀錄、決標公告││││││││義後,再由黃睿富以│(基檢101偵字││││││││其所經營之亞力工程│2348卷一第67頁││││││││行及其所借得之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標,│││││││││而由黃睿富所經營之│││││││││亞力工程行得標。││├─┼─────┼────┼───────────┼────┼─────┼─────────┼───────┤│28│96DS003│基隆市東│亞力工程行│96.10.18│86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東信國小│││屋頂房漏改│信國小│祿寶營造有限公司│亞力工程││之賴政男借用祿寶公│「屋頂防漏改善│││善工程││永福土木包工業│行││司名義後,再由黃睿│工程」開標/議││││││││富以其所經營之亞力│價/決標/廢標││││││││工程行及其所借得之│紀錄、決標公告││││││││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基檢101偵字││││││││標,而由黃睿富所經│2348卷一第68頁││││││││營之亞力工程行得標│)││││││││。││├─┼─────┼────┼───────────┼────┼─────┼─────────┼───────┤│29│SHIN9609│基隆市信│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6.11.23│90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信義國小│││校園美化暨│義國小│祿寶營造有限公司│巨鴻國際││之賴政男、嚴章瑞各│「校園美化暨衛│││衛生改善工││寶固工程有限公司│事業有限││借用祿寶公司及寶固│生改善工程採購│││程│││公司││公司名義後,再由黃│」開標/議價/││││││││睿富以其所經營之巨│決標/廢標紀錄││││││││鴻公司及其所借得之│、決標公告(基││││││││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檢101偵字2348││││││││標,而由黃睿富所經│卷一第69頁)││││││││營之巨鴻公司得標。││├─┼─────┼────┼───────────┼────┼─────┼─────────┼───────┤│30│96中正字第│基隆市中│亞力工程行│96.11.23│87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中正國中│││A003│正國中│祿寶營造有限公司│亞力工程││之賴政男、嚴章瑞各│「校園美化衛生│││中正國中校││寶固工程有限公司│行││借用祿寶公司及寶固│改善工程」開標│││園美化衛生│││││公司名義後,再由黃│/議價/決標/│││改善工程│││││睿富以其所經營之亞│廢標紀錄、決標││││││││力工程行及其所借得│公告(基檢101││││││││之前揭公司名義併與│偵字2348卷一第││││││││投標,而由黃睿富所│70頁)││││││││經營之亞力工程行得│││││││││標。││├─┼─────┼────┼───────────┼────┼─────┼─────────┼───────┤│31│96pf004│基隆市百│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6.11.29│84萬8千元│黃睿富以其擔任名義│基隆市百福國中│││百福國中校│福國中│亞力工程行│巨鴻國際││及實際負責人之巨鴻│「校園環境整修│││園環境整修││璟瀚科技│事業有限││公司,以及其以他人│工程(污水處理│││工程(污水│││公司││名義擔任負責人而由│槽)」開標/議│││處理槽)│││││其實際經營之亞力工│價/決標/廢標││││││││程行參與投標,而由│資格審查紀錄、││││││││黃睿富所經營之巨鴻│決標公告(基││││││││公司得標。│檢101偵字2348│││││││││卷一第71頁)│├─┼─────┼────┼───────────┼────┼─────┼─────────┼───────┤│32│96A005│基隆市尚│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6.12.5│72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尚仁國小│││校園美綠化│仁國小│祿寶營造有限公司│巨鴻國際││之賴政男借用祿寶公│「校園美化暨污│││暨污水槽修││璟瀚科技有限公司│事業有限││司名義後,再由黃睿│水槽修繕工程」│││繕工程│││公司││富以其所經營之巨鴻│開標/議價/決││││││││公司及其所借得之前│標/廢標紀錄、││││││││揭公司名義併與投標│決標公告(基││││││││,而由黃睿富所經營│檢101偵字2348││││││││之巨鴻公司得標。│卷一第72頁)│├─┼─────┼────┼───────────┼────┼─────┼─────────┼───────┤│33│DGOS96003│基隆市東│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6.12.13│85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東光國小│││東光國民小│光國小│田佳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巨鴻國際││之賴政男借用田佳力│「校園衛生設施│││學校園衛生││雄山營造工程有限公司│事業有限││公司名義後,再由黃│改善工程」開標│││設施改善工│││公司││睿富以其所經營之巨│/議價/決標/│││程│││││鴻公司及其所借得之│廢標紀錄、決標││││││││前揭公司名義併與投│公告(基檢101││││││││標,而由黃睿富所經│偵字2348卷一第││││││││營之巨鴻公司得標。│73頁)│├─┼─────┼────┼───────────┼────┼─────┼─────────┼───────┤│34│CH96A003│基隆市長│亞力工程行│96.12.26│85萬元│黃睿富向無投標意願│基隆市長興國小│││化糞池改善│興國小│田佳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亞力工程││之賴政男、嚴章瑞各│「化糞池改善工│││工程││寶固工程有限公司│行││借用田佳力公司及寶│程」開標/議價││││││││固公司名義後,再由│/決標/廢標紀││││││││黃睿富以其所經營之│錄、決標公告(││││││││亞力工程行及其所借│基檢101偵字││││││││得之前揭公司名義併│2348卷一第74頁││││││││與投標,而由黃睿富│)││││││││所經營之亞力工程行│││││││││得標。││└─┴─────┴────┴───────────┴────┴─────┴─────────┴───────┘附表三:
┌─┬─────┬────┬───────────┬────┬─────┬───────┐│編│案號(案名│招標機關│參標廠商│決標日期│決標金額│證據資料││號│)│││得標廠商│(新台幣)││││││││││├─┼─────┼────┼───────────┼────┼─────┼───────┤│1│000000000│桃園縣八│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93.9.30│358萬元│大成國小工程設│││環境衛生改│德市大成│萬寶隆營造有限公司│巨鴻國際││計監造委託書、│││善工程│國民小學│英德企業有限公司│事業有限││環境衛生改善工││││││公司││程開標/議價/││││││││決標/流標/廢││││││││標記錄、監工日││││││││誌、工程採購契││││││││約書等資料(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工程資││││││││料卷一第183-20││││││││1頁)│└─┴─────┴────┴───────────┴────┴─────┴───────┘附表四:被告黃睿富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應處刑罰│├──┼──────────┼─────────────────────────────┤│1│如附表一編號1至25所│黃睿富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示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2│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黃睿富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伍罪│││示之5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附表二編號6至30、│黃睿富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拾│││32至34所示之28罪。│捌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4│如附表二編號31所示之│黃睿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徒刑│││1罪。│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五:被告邱綉香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應處刑罰│├──┼──────────┼─────────────────────────────┤│1│如附表一編號1至21所│邱綉香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示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2│如附表二編號1至5所│邱綉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伍罪│││示之5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均減為有期徒刑壹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附表二編號6至21所│邱綉香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陸│││示之16罪。│罪,各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六:被告黃睿哲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應處刑罰│├──┼──────────┼─────────────────────────────┤│1│如附表一編號3、22所│黃睿哲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示之連續犯裁判上一罪│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2│如附表二編號13所示之│黃睿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1罪。│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七:被告嚴章瑞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應處刑罰│├──┼──────────┼─────────────────────────────┤│1│如附表一編號1、2、│嚴章瑞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5所示之連續犯裁判上│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一罪。│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2│如附表二編號5所示之│嚴章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1罪。│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附表二編號6、9、│嚴章瑞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罪│││10、13、25、26、27、│,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9、30、34所示之10罪││││。││└──┴──────────┴─────────────────────────────┘附表八:被告賴政男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應處刑罰│├──┼──────────┼─────────────────────────────┤│1│如附表二編號28、29、│賴政男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陸罪│││30、32、33、34所示之│,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罪。││└──┴──────────┴─────────────────────────────┘附表九:被告王榮文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應處刑罰│├──┼──────────┼─────────────────────────────┤│1│如附表一編號13至21、│王榮文共同連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23至25所示之連續犯裁│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判上一罪。│日,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2│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之│王榮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1罪。│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3│如附表二編號22所示之│王榮文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1罪。│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十:被告陳松年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應處刑罰│├──┼──────────┼─────────────────────────────┤│1│如附表二編號23、24所│陳松年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示之2罪。│,各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十一:被告施隆輝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應處刑罰│├──┼──────────┼─────────────────────────────┤│1│如附表二編號27所示之│施隆輝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1罪。│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附表十二:被告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應處刑罰│├──┼──────────┼─────────────────────────────┤│1│巨鴻公司代表人即被告│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黃睿富所為如附表一所│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減為新臺幣壹萬│││示具連續犯裁判上一罪│伍仟元。│││之該1罪部分。││├──┼──────────┼─────────────────────────────┤│2│巨鴻公司代表人即被告│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黃睿富所為如附表二編│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均減│││號2至5所示共4罪部│為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分。││││││├──┼──────────┼─────────────────────────────┤│3│巨鴻公司代表人即被告│巨鴻國際事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黃睿富所為如附表二編│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參罪,各科罰金新臺幣參萬元。│││號8、10至12、21至25││││、29、31至33所示共13││││罪部分。││└──┴──────────┴─────────────────────────────┘附表十三:被告寶固工程有限公司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應處刑罰│├──┼──────────┼─────────────────────────────┤│1│寶固公司代表人即被告│寶固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嚴章瑞所為如附表二編│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新臺幣壹萬│││號5所示1罪部分。│元。│││││││││├──┼──────────┼─────────────────────────────┤│2│寶固公司代表人即被告│寶固工程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嚴章瑞所為如附表二編│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拾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號6、9、10、13、25││││、26、27、29、30、34││││所示共10罪部分。││└──┴──────────┴─────────────────────────────┘附表十四:被告祿寶營造有限公司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應處刑罰│├──┼──────────┼─────────────────────────────┤│1│祿寶公司代表人即被告│祿寶營造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賴政男所為如附表二編│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肆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號28、29、30、32所示││││共4罪部分。││└──┴──────────┴─────────────────────────────┘附表十五:被告田佳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應處刑罰│├──┼──────────┼─────────────────────────────┤│1│田佳力公司代表人即被│田佳力貿易企業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因執行業務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告賴政男所為如附表二│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共貳罪,各科罰金新臺幣貳萬元。│││編號33、34所示共2罪││││部分。││└──┴──────────┴─────────────────────────────┘附表十六:被告林文進部分
┌──┬──────────┬─────────────────────────────┐│編號│犯罪事實│罪名及應處刑罰│├──┼──────────┼─────────────────────────────┤│1│如附表二編號20所示之│林文進共同犯政府採購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妨害投標罪,處有期│││1罪。│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