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1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1838號上訴人 蘇秀燕
指定送達:高雄市○○區○○○路000號4樓之2被上訴人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37,619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9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書記官駱映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