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8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897號原告 陳達成 被告 劉國龍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零玖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9月8日
書記官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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