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16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1622號原告 陳永定 被告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法定代理人 陳正宗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訴之聲明第二項請求被告應於公共工程採購網站註銷將原告刊登為拒絕往來廠商及停權3年之處分,核此自屬財產權訴訟,又按原告主張及所提出之證據,無法審酌原告因此得受利益之客觀價額,故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2條規定,應以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21日
書記官王敏東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