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2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請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非訟代理人 劉祈明 相對人 謝宗雄 相對人謝 芷芸 相對人 謝靜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共同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為民法物權編修正施行前設定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準用,此觀諸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17條及民法第881條之17等規定自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謝宗雄、 謝芷芸 、謝靜湘為擔保債務,於民國(下同)87年8月11日以渠等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臺幣(下同)1,32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係自87年8月5日至127年8月5日止,以 擔保渠 等對原債權人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華信商銀)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經登記在案。嗣謝芷芸邀 梁志宏 為連帶債務人,於88年8月24日向華信商銀借款530,000元、300,000元等2筆,又於同年月日與梁志宏共同向華信商銀借款2,000,000元,而前揭借款皆約定有利息、違約金,借款期間為自實際撥款日起計15年,並約定按月給付本金及利息,並約定如有1期未給付本金,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應立即償還全部借款。詎相對人僅繳款至91年3月20日止,依前開約定,本件借款視為全部到期,計尚欠本金986,944元及利息、違約金。另華信商銀於91年6月20日更名為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建華商銀),建華商銀復於95年11月13日與台北國際商業銀行合併,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即聲請人),且以聲請人為存續法人,經登記在案。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房屋借款約定書、信用借款約定書、本院民事執行處函及分配表、財政部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以上均為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本院於102年2月27日發函通知相對人及債務人於10日內就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其中債務人梁志宏於同年3月20日送達,相對人謝宗雄於同年3月23日寄存送達,相對人謝芷芸、謝靜湘於同年5月20日公示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渠等迄未提出不同意見之陳述,故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2年6月14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表:(土地)102年度司拍字第2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1│彰化縣│彰化市│ 南郭 │南郭│569-5│建│00│09│47.00│885/30000│相對人謝宗雄│││││││││││││、謝芷芸、謝│││││││││││││靜湘權利範圍│││││││││││││各295/30000│││││││││││││。│└──┴───┴────┴────┴────┴────────┴─┴──┴──┴──────┴─────────┴──────┘┌─────────────────────────────────────────────────────────────┐│附表:(建物)102年度司拍字第22號│├──┬───┬───────┬───────┬───────┬─────────────────┬────┬───────┤│編││││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號││││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043│彰化縣彰化市中│彰化縣彰化市南│5層鋼筋混凝土│2層,73.60││全部│共有部分:南郭││││華西路157巷24│ 郭段南 郭小段 56│造住用樓房││││段 南郭小段 6067││││之3號2樓│9-5地號│││││建號,權利範圍││││││││││295/10000。相││││││││││對人謝宗雄、謝││││││││││芷芸、 謝靜湘權 ││││││││││利範圍各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