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58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5822號聲請人 陳莉萍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趙俊安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㈡確認聲請金額為何?聲請事項記載新臺幣壹佰叁拾伍元與票面記載金額不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10月2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