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5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七號
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犯盜取財物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前因犯竊盜罪,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七年八月七日以八十七年度嘉簡字第三九九號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而於八十七年九月十八日確定,竟於緩刑期內,即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更犯盜取財物等罪,經國防部南部地方軍事法院於九十年三月十六日以九十年和判字第一○七號判決各判處有期徒刑一年,應執行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黃仁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
書記官呂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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