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簡字第785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乙○○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27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萬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新臺幣壹萬參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育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