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50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促字第5001號債權人優賞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毅銘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傅語宸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傅語宸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最新年度大樓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影本(如向主管機關報備大樓主任委員函),以釋明債權人法定代理人之適法性。
三、請提出建物所有權人為傅語宸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門牌號碼:高雄市○○區○○路00號3樓)。
四、請提出存證信函之『郵政回執正、反面』影本,如郵政回執簽收人為貴管理委員會代收,請提出債務人簽收信件之簽收簿或債務人出入社區之照片。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