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6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69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齊百邁 相對人即債務人 曾守君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捌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