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票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5年司票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票字第31號聲請人長庚醫療財團法人雲林長庚紀念醫院法定代理人 黃東榮 代理人 楊佩熒 相對人 李啓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其中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自附表所載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以雲林縣○○鄉○○村○○路○○○號為付款地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日後經提示尚有如附表所示之請求金額及利息未獲清償等語,爰提出本票1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內,得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5年度司票字第31號│├─┬───────────┬───────────┬───────────┬───────────┬───────────┬────────────┬──┤│編│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請求金額(新台幣)│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00│104年10月7日│46,736元│7,233元│104年10月14日│104年10月14日│002702│││1││││││││└─┴───────────┴───────────┴───────────┴───────────┴───────────┴────────────┴──┘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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