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票字第17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票字第1723號聲請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建助 相對人甲○○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本票裁定強制執行,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於民國93年7月27日簽發之本票1紙,內載金額新臺幣430,000元,到期日為民國97年7月27日,經提示未獲兌現,爰請求裁定強制執行云云。
二、經本院於民國97年5月15日命其於7日內補正本票原本一紙,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然查聲請人於民國97年5月20日收受該裁定迄今仍未補正,其前揭請求,尚乏有據,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8月1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許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