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小字第2527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雄小字第2527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胡雪亭
被   告  方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民國109年10月28日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9,792元及其中新臺幣83,381元自民國95
年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9.9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理由。
中華民國109年11月9日
書記官蔡佩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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