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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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70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增文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6年度執聲付字第226號),本院裁定如:
主文李增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李增文前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年8月11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76419
0號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民國107年2月6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胡文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書記官劉秋雯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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