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5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盛松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苗栗分監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6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盛松犯如附件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所載。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件附表所示之刑,且已確定在案,並均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刑,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足認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應予准許。爰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件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相互關係、時間間隔、侵犯法益之綜合效果及合併刑罰所生痛苦之加乘效果等情狀,定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魏宏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碧雯中華民國106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