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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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上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上字第30號上訴人兆航土木包工業(原名兆畯土木包工業)法定代理人 蔡圳凱 上訴人 謝子晴 被上訴人達升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王秀華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46,253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為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2項規定,上訴第三審應委任律師,或經法院認為適當且具有律師資格之親屬關係人為代理人。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亦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徐文祥法官黃悅璇法官李昭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
書記官戴育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