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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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中簡字第237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中簡字第2378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棠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2016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犯竊盜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除下列事項應予補充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一第4行「4232元」應更正為「9657元」、附表應增
列「PD32.4AUSB電源供應器(青色)1個」、編號45之數量應更正為「1個」。
㈡證據部分增列「庫存變更報告書」。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乙○○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
㈡爰審酌被告不思守法自制,循正當途徑獲取所需,反恣意竊
取他人財物,不僅輕忽他人財產法益,並破壞社會秩序,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其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且業與告訴人丙○○達成和解並賠償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參和解書;見偵20165卷第65頁);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竊取之財物價值,暨自陳其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待業、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參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見偵20165卷第17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㈢按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者,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
,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定有明文。查被告因上開犯行而竊得如聲請意旨附表所示之物,固為其犯罪所得,然其業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並賠償1萬5千元,其金額已大於前揭犯罪所得(竊得之物品價值合計為9657元),評價上應等同犯罪所得已實際合法發還予被害人,參照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範意旨,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前開被告之犯罪所得,併此敘明。
三、適用之法律:㈠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
㈡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
㈢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李宜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不服判決,應備理由具狀向檢察官請求上訴,上訴期間之計算,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起算。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110年11月29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貴股
110年度偵字第20165號被告乙○○男29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號3樓居臺北市○○區○○路0段00號7樓之1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選任辯護人 辛啟維 律師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09年12月5日23時28分許至同日23時50分許期間,在臺中市西屯區惠來路2段238-1之統一便利超商內,徒手竊取如附表所示之商品【價值共計新臺幣(下同)4232元】得手,並將該等商品裝入其所攜帶之袋子內,未經結帳離開現場,竊得之商品供己使用。嗣為該店店長丙○○發覺遭竊報警處理,經警調得與乙○○同至該店之友人 王琳 (其涉嫌竊盜部分,另為不起訴處分)之統一超商會員消費資料,循線通知乙○○到場說明,始悉上情。
二、案經丙○○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警詢中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丙○○於警詢中之指訴、同案被告王琳於警詢中之供述情節大致相符,此外,並有上址店內外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13張、統一超商會員資料等在卷可佐。事證明確,被告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請審酌被告與同案被告王琳已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賠償告訴人1萬5000元,告訴人於和解書中表示不願追究之意,有和解書1張附卷可稽,而量處適當之刑。又其前開因和解賠償之金錢,業已逾告訴人受竊損失之金額,依刑法第38條之1第5項規定意旨,請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末按「實施偵查非有必要,不得先行傳訊被告。」刑事訴訟法第228條第3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參照前揭說明,已足以認定被告上開罪嫌,自無再傳訊被告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檢察官甲○○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0年10月20日
書記官武燕文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附表:
編號商品名稱數量1白蘭氏學進雞精2瓶2白蘭氏傳統雞精3瓶裝1組3白蘭氏養蔘飲5瓶4白蘭氏旭沛人蔘蜆精2瓶5白蘭氏養蔘飲冰糖燉梨1瓶6我的健康日記蜂王膠原飲1瓶7我的健康日記夜食酵素1瓶8SOYJOY大豆營養棒1個9白蘭氏強化型金盞花葉黃素精華飲1瓶10老協珍人蔘精2瓶11衛好健康紫蘇濃縮精華3入2組12桂格5X人蔘濃縮精華飲1瓶13桂格5X蟲草人蔘濃縮精華飲1瓶14桂格5X蜜人蔘濃縮精華飲1瓶15天地合補精淬玫瑰四物飲1瓶16格力高迪士尼棒棒糖3個17易口舒無糖薄荷錠-清爽蜜桃1個18HallsXS無糖迷你薄荷糖酷爽薄荷1個19HallsXS無糖迷你薄荷糖清新萊姆2個20HallsXS無糖迷你薄荷糖綜合莓果1個21雀巢奇巧牛奶巧克力1個22MMs精選片裝牛奶巧克力7個23七夕寶可夢情人可可禮盒1個24歐維氏72%醇黑巧克力2個25易口舒無糖薄荷錠-勁爽薄荷1個26明治代可可脂黑巧克力3個27北海鱈魚香絲-麻辣1個28卡滋爆米花-焦糖花生風味1個29小熊維尼和好朋友們公仔3個30森林家族嬰兒變裝系列4個31EF超短襪2入1組32瑪榭環保冰涼紗袖套1個33四維透明膠帶2個34白熊洗碗精1瓶35Pentel雙頭紅黑2色簽字筆1支36PLUS剪刀1個373M強力黏著劑1個38男用拖鞋1雙39三菱自動中性筆-0.5mm1支40Pilot雙色螢光筆1支41飛利浦15.5w旅充1個42AvierCOLORMIX耳機1個43AvierCOLORMIXA-L充電線1個44AvierCOLORMIXAC充電線1個45PD32.4AUSB電源供應器2個46AvierCOLORMIX車用充電器1個47P4兒童相機1個48無線藍芽耳麥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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