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毒抗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1年毒抗字第4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毒抗字第459號抗告人即被告 張盛城 上列抗告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77號,中華民國111年3月28日裁定(聲請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10年度聲觀字第2062號、110年度毒偵字第8149號),於111年4月12日提起抗告。經核其刑事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僅敘明理由書另狀補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11條但書規定,命其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正敘述抗告理由,如逾期未補正者,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11年5月25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