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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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2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285號聲請人 康榮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73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頁列印資料1份附卷可佐,經本院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查明無訛。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陳雅婷附表: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4/NB1-7770002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4/NC1-22200003仙鹿製藥股份有限公司84/ND1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