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583號原告 陳沛霈 被告 蔡維騰
林紫彤林綵瑄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原裁定理由中關於「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思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6日
書記官吳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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