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6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65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劉小偉即ALEX
25歲民(現於台灣高雄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偵字第304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劉小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事實
一、緣劉小偉即ALEXSANDER(以下稱劉小偉)因家庭經濟短絀、需款孔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自民國95年4、5月間某日起,乃計畫透過網路拍賣方式,虛偽刊登販售行動電話、數位相機等電子用品之不實拍賣內容而藉以訛詐他人財物。遂於同年7月間某日,先向不知情之 王均益 佯稱其欲在網路上販賣行動電話、須借用金融帳戶用供買家匯款交易云云,據此借得王均益所開設之板橋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與中華郵政公司新店頂城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存摺暨提款卡。其後劉小偉明知其本身並無販售電子商品之真意,猶先後於95年8月初某日及同年9月初某日,在雅虎奇摩拍賣網站上,各以「hkong6122@ya
hoo.com.tw」、「kkbox6122@yahoo.com.tw」與「jpg852
1@yahoo.com.tw」等帳號、或另於同年8月間某日委請不知情之午○○以其個人使用之「lee740612@yahoo.com.tw」帳號,上網刊登不實之拍賣商品照片與相關銷售訊息,供不特定人上網點選瀏覽該網頁所示上揭拍賣內容。嗣後有如附表所示丙○○等人因而陷於錯誤,分別上網參與競標或直接以電話與劉小偉聯絡購買事宜,且先後於該附表所示時間,依照劉小偉所指示之帳號、金額,各自匯款至該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帳戶內。詎劉小偉於取得前開款項後即避不見面,亦始終未能依約交付丙○○等人所購買之商品,丙○○等人方始知悉受騙。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移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被告劉小偉所犯係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其法定刑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於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由受命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要旨並聽取其與公訴人之意見,經被告同意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後,本院亦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進行之處,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規定,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前揭事實,業經證人王均益、 卜漢傑 於警詢中證述屬實,且各據被害人庚○○、午○○、辛○○、戊○○、壬○○、丁○○、癸○○、寅○○、子○○、酉○○、未○○、辰○○、丑○○、 王鴻堯 及己○○等人分別於警詢及偵查中指證綦詳,並有 王鈞益 前開板橋商業銀行新店分行帳戶交易明細資料暨轉帳交易對帳單、前開中華郵政公司新店頂城郵局帳戶客戶歷史交易清單各1件,與被害人所提出之存摺交易明細資料8份(王鴻堯、癸○○、寅○○、子○○、酉○○、辰○○、丑○○與己○○)、澎湖縣第一信用合作社交易明細
2紙(辛○○)、台新銀行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庚○○)、中國信託銀行交易明細(壬○○)及中華郵政公司自動櫃員機交易明細(未○○)各1紙等在卷可稽,復據被告迭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坦認上情不諱,足徵被告之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職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揭犯行至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核被告劉小偉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1項之詐欺取財既遂罪。查本件被告乃出於同一犯罪計畫,進而先後實施如附表所示多次詐欺取財犯行,且觀諸其各次詐欺行為非僅時空緊接,犯罪模式亦屬雷同,彼此間具有密接關連性,是其客觀上雖有數次構成要件行為,然為避免對被告主觀上僅具有單一詐欺行為決意之事實產生重複評價之不當,自應包括論以一罪、即以法律上一罪加以評價,並視其犯罪實施次數與侵害程度而科予適當之刑,方屬允當。從而公訴意旨乃認應就被告如附表所示各次予以分論併罰云云,於法容有未洽,併予指明。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濫用網路匿名交易機制,影響社會交易秩序甚鉅,且犯罪所得款項非微,被害人數亦高達20人,實不宜輕縱其犯行,惟念其犯罪尚知坦認全部犯罪事實,態度良好、頗見悔意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39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2日
書記官林明忠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之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普通詐欺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時間│詐騙方式│匯入帳號│詐騙金額│├──┼─────┼────────────┼────────┼─────┤││95年8月4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板信商業銀行0446│5700元││①││偽拍賣訊息,訛詐丙○○以│00000000號帳戶│││││5700元得標並匯款│││├──┼─────┼────────────┼────────┼─────┤││95年8月4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6000元││②││偽拍賣訊息,訛詐午○○以││││││電話與其聯絡後,即依指示││││││匯款6000元│││├──┼─────┼────────────┼────────┼─────┤││95年8月5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6800元││③││偽拍賣訊息,訛詐庚○○以││││││電話與其聯絡後,即依指示││││││匯款6800元│││├──┼─────┼────────────┼────────┼─────┤││95年8月6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6800元││④││偽拍賣訊息,訛詐辰○○上││││││網標購後,即依指示匯款68││││││00元│││├──┼─────┼────────────┼────────┼─────┤││95年8月6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5800元││⑤││偽拍賣訊息,訛詐申○○上││││││網標購後,即依指示匯款58││││││00元│││├──┼─────┼────────────┼────────┼─────┤││95年8月6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6800元││⑥││偽拍賣訊息,訛詐壬○○以││││││電話與其聯絡後,即依指示││││││匯款6800元│││├──┼─────┼────────────┼────────┼─────┤││95年8月6│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13000元││⑦│日、同年月│偽拍賣訊息,訛詐寅○○以│││││7日│電話與聯絡後,即依指示先││││││後匯款6000元及7000元│││├──┼─────┼────────────┼────────┼─────┤││95年8月7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6600元││⑧││偽拍賣訊息,訛詐巳○○上││││││網標購後,即依指示匯款66││││││00元│││├──┼─────┼────────────┼────────┼─────┤││95年8月7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8600元││⑨││偽拍賣訊息,訛詐戊○○以││││││電話與其聯絡後,即依指示││││││匯款8600元│││├──┼─────┼────────────┼────────┼─────┤││95年8月7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13000元││⑩││偽拍賣訊息,訛詐卯○○上││││││網標購後,即依指示匯款13││││││000元│││├──┼─────┼────────────┼────────┼─────┤││95年8月7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8500元││⑪││偽拍賣訊息,訛詐甲○○以││││││電話與其聯絡後,即依指示││││││匯款8500元│││├──┼─────┼────────────┼────────┼─────┤││95年8月8日│被告劉小偉先透過午○○於│同上│30000元││││網站上刊登虛偽拍賣訊息,││││⑫││訛詐辛○○以電話與其聯絡││││││後,即依指示先後匯款2300││││││0元及7000元│││├──┼─────┼────────────┼────────┼─────┤││95年8月8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8500元││⑬││偽拍賣訊息,訛詐丁○○以││││││電話與其聯絡後,即依指示││││││匯款8500元│││├──┼─────┼────────────┼────────┼─────┤││95年9月2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中華郵政公司新店│10000元││⑭││偽拍賣訊息,訛詐乙○○上│頂城郵局00000000│││││網標購後,即依指示匯款10│171576號帳戶│││││000元│││├──┼─────┼────────────┼────────┼─────┤││95年9月3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6500元││⑮││偽拍賣訊息,訛詐癸○○上││││││網標購後,即依指示匯款65││││││00元│││├──┼─────┼────────────┼────────┼─────┤││95年9月3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6500元││⑯││偽拍賣訊息,訛詐子○○上││││││網標購後,即依指示匯款65││││││00元│││├──┼─────┼────────────┼────────┼─────┤││95年9月3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7000元││⑰││偽拍賣訊息,訛詐丑○○上││││││網標購後,即依指示匯款70││││││00元│││├──┼─────┼────────────┼────────┼─────┤││95年9月3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6500元││⑱││偽拍賣訊息,訛詐己○○上││││││網標購後,即依指示匯款65││││││00元│││├──┼─────┼────────────┼────────┼─────┤││95年9月4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6500元││⑲││偽拍賣訊息,訛詐酉○○上││││││網標購後,即依指示匯款65││││││00元│││├──┼─────┼────────────┼────────┼─────┤││95年9月4日│被告劉小偉於網站上刊登虛│同上│7000元││⑳││偽拍賣訊息,訛詐未○○上││││││網標購後,即依指示匯款7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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