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附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9年度交附字第51號原告丁○○
乙○○甲○○○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焦文城 律師
施秉慧 律師被告戊○○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王伯文
法官蔣志宗法官謝宗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8日
書記官李宗諺